公務員考試“保過”沒過,威遠法院判決:退費!

公務員考試“保過”沒過,威遠法院判決:退費!


  • 3月16日,威遠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威遠考生與公考培訓機構的“退費”糾紛案件,被人民法院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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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春天的到來,2020年上半年各地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即將拉開序幕。

近年來的“公考熱”讓公務員培訓機構如雨後春筍,而各種學員和培訓機構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特別是那些打著“保過”、“考不過退款”等旗號的培訓廣告,更是賺足了眼球。這樣的培訓真的靠譜嗎?報了“保過”班的學員沒考過怎麼辦?

公務員考試“保過”沒過,威遠法院判決:退費!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起考生與公考培訓機構的“退費”糾紛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別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公務員培訓協議書》。雙方約定:

▶學員按時認真參加被告提供的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前的全部課程輔導,並獨立完成被告提供的各項練習,被告承諾參加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時,能夠通過所輔導科目考試,順利進入面試階段;

▶被告於2018年3月5日至4月15日安排全天考前強化輔導課;

▶上課地點:威遠縣蘭草街XX學府公考輔導培訓點;

▶被告負責安排押題準確率高的名師串講並准許相應的習題練習內容,上期不過的學員,可免費參加下期培訓。

▶培訓費用9800元,其中

李某某實交6800元,宋某某實交8800元。

公務員考試“保過”沒過,威遠法院判決:退費!

協議簽訂後,二原告按時向被告繳納了學費;被告也按時給原告安排了培訓。然而,原告在2018年上半年的考試中並沒有通過公務員考試。之後,2名原告和其他未通過考試的學員向被告提出,免費參加2018年下半年的培訓,可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現被告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遂將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全額退回學費。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解除《公務員培訓協議書》,但認為已盡了培訓義務,不能全額退回學費。

法院:退還部分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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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威遠縣法院認為,被告按《公務員培訓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也享受了培訓權利,本案客體為智力成果,作為智力成果的價值難以計價,結合本案案情,

被告應酌情退還原告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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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宋某某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務員培訓協議書》;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學費2000元、退還宋某某學費5000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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