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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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接下來還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調整。實踐中,非法收購、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非法收購、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權威解答


1.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2.全面管控野生動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暫停野生動物獵捕活動,加強野外巡護看守工作。從嚴懲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遏制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現象。做好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單位的隔離、清潔、衛生消毒、監測檢疫和疫病防範等工作,阻斷疫源野生動物與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觸途徑。密切關注野生動物健康狀況,紮實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加強農貿市場整治、清潔、消毒、通風等工作,加強對市場、網絡銷售野生動物和餐館飯店經營野生動物菜餚等活動的聯合執法檢查。疫情防控期間,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行為。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近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9號)二、(一)


3.除捕撈水產品外,嚴禁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對相關經營者一律停業整頓,經營場所一律查封。違法從事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製品等交易活動的,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從重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關於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國市監稽〔2020〕28號)二


4.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

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護用品製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頂格處罰。對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二


5.加強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監管。各地林草、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和職責分工,突出飼養、繁育、運輸、出售、購買等環節,加強檢驗檢疫力度,對竹鼠、獾等可能攜帶新型冠狀病毒的野生動物,在其飼養繁育場所實施封控隔離,嚴禁對外擴散,禁止轉運販賣。對其他未經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一律嚴禁進入市場。突出農貿市場、超市、餐飲等重點場所以及網站,開展聯合檢查,加強隱患排查,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優化需要重點監管的環節和場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野生動物市場監管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市監明電〔2020〕2號)二


6.為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一、各地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嚴禁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

  二、各地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三、社會各界發現違法違規交易野生動物的,可通過 12315 熱線或平臺舉報。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發現有違反本公告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經營者、經營場所分別予以停業整頓、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五、消費者要充分認識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遠離“野味”,健康飲食。

——《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


裁判規則


1.對未進入集貿市場收購野生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予以處罰——克州醫藥公司因違法收購野生動物產品被克州林業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要旨: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規定收購野生動物產品的行為,依法應受到處罰。作為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業局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對未進入集貿市場收購野生動物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罰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其行政行為是合法的。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1994年第4輯(總第10輯)


2.非法收購、加工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有權依法予以處罰——羅彩霞與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經營利用許可文件而購買了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並將購買的野生動物放置於其經營的美食店的食材挑選區作為食材供消費者自由挑選,經其加工後售賣給消費者食用。綜上,經營者收購、加工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給予相應的處罰。

案號:(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7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4-12-04


3.經營者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無證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違法,應予處罰

——朱錦足與臨海市林業特產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要旨:對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一般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對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以及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可以經營利用,但需經審批許可。行為人經營的鱷魚肉,經鑑定屬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是不能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的野生動物產品,其經營行為構成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未經批准經營眼鏡蛇、王錦蛇的行為屬於無證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上述行為作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的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案號:(2013)浙臺行終字第61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4-03-02


權威觀點


1.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兩大類:一類是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另一類是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這裡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列入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批准公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兩類:一類是列入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另一類是列入本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佈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在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時,根據有關野生動物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將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人工種群移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如果某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被移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則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而其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外種群仍在本條的禁止之列。其二,不是所有的使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都在本條禁止之列,只有使用了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才是本條所要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中,合法來源證明包括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狩獵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其他合法證明等。

【注:本觀點中的本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本條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

(摘自王洪傑,張希武,嶽仲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60-61頁)


2.生產、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主體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有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後,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活動。

(2)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行為人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不影響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

(3)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本條規定的罰款是“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時,應當同時對其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大小來決定,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注:本觀點中的本條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四十九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被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摘自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國家林業局政法司、保護司,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第199-200頁)


3.獵捕、販賣、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刑法等規定,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輕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重則可能構成犯罪。但相對於獵殺野生動物、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吃“野味”等猖獗的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這些規定顯然存在一定疏漏,不能有效斬斷伸向野生動物的黑手。如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只有價值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對於情節一般的行為,只能由市場監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對此類違法行為規定罰則,市場監管等其他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則不能盡人意。同時,對於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是否需要檢疫、如何檢疫等則存在空白。

規則體系存在疏漏,執法機關的懈怠和難以有效作為,導致獵捕、販賣、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現象難以杜絕。特別是當前偏重於打擊捕獵和販賣行為,對那些“食用”者卻視而不見。要知道,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而很多食“野味”者正是衝著“野味”而來。尤其是獵殺者僅是利益鏈條上的低端者,處於利益鏈條頂端的收買、使用或食用者才是罪魁禍首。饕餮者滿足了口腹之慾,野生動物遭受了滅頂之災,最底層的捕獵者成了替罪羊,顯然無助於有效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全面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不遭遇黑手,理當做到全面治理、源頭治理、釜底抽薪。具體而言,除依法嚴懲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者之外,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野生動物製品的,即便情節輕微,也應給予行政處罰。對於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做到從嚴許可、檢疫、監管,防止以此為藉口從事野生動物買賣。同時,對於明知或應知系“野味”而食用的,一概施加罰款、拘留等處罰。進而構建科學嚴密的野生動物保護網絡和體系,保護野生動物免遭滅頂之災,也避免人們因“人禍”招致疫情。

(摘自史洪舉:《以法治利劍斬斷伸向野生動物的黑手》,《人民法院報》2020年2月7日第2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修訂)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准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第三十六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修訂)

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

第二十八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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