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及争议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呈增长趋势,相关案件处理已成为司法难点。依法妥善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厘清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包括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要素。就法律主体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可能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重合,可能是民事案件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就法律事实而言,刑民交叉案件包括具有同一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和存在关联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前者如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不免除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案件;后者如主合同涉嫌犯罪,作为从合同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的案件。就法律关系而言,一个案件只有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成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办理,才能构成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责任而言,有关案件行为人由于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可能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即产生责任聚合与承担问题,但是涉案行为人并非必然要承担双重责任,如有的案件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要素,结合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上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2)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律主体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导致在适用程序、认定证据、明确责任等方面存在相互影响的。

实践中,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民界限、责任承担、程序适用和追赃挽损及执行问题。

一是刑民界限问题。厘清互涉案件中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是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之一。对此,“两高”很多司法文件都有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罪与非罪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厘清刑民界限,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办案中,应当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第一,认定犯罪严格适用犯罪构成要件。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民事欺诈虽有骗的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多是为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是否无对价占有对方财物,是区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关键。第二,对于有争议的刑民交叉案件慎重入刑。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司法人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司法人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实践中,刑民之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边界,有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处于灰色地带,是否作为犯罪处理,需要对有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实质性评价。如对于申请材料作假获取贷款,但提供真实担保,金融机构能通过担保实现债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除涉案贷款金额刚达追诉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能否认定骗取贷款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责任问题。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是否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还是聚合关系等都是争议问题。笔者认为,刑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关于责任问题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刑民交叉有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据此,有的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但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刑诉程序除了追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诉讼外,并不负有保护相关民事案件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案件民事部分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的评价和责任追究。第二,刑民交叉案件有关行为构成犯罪,可能影响案件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如,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手段实施诈骗被依法定罪后,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评价。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单位疏于管理对被害人损失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需强调的是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犯罪和民事不法的甄别、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也涉及“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案件移送、审理程序、证据采信和追赃挽损等执行问题,实践中,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民双重视角,实体程序并重,方能依法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及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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