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阜新两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当前防控“疫”情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心、同向、同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全力支持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法律宣传引导,稳妥有效助力防“疫”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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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职、助力防“疫”

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阜蒙检察院配合推进农贸市场卫生安全治理 阜蒙县院按照省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配合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助力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的意见》要求,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3月16日与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对接,先后到县里3家大型农贸市场专项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重点调查摸排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屠宰、售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并向相关经营业主宣传“疫情”防控及涉“疫”违法犯罪有关法律法规,促使经营者进一步提升守法经营意识、疫情防控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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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河检察担当作为查控野生动物交易市场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物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强大的法治支撑。细河区检察院针对阜新地区花鸟鱼市等市场主要集中在本辖区的实际情况,3月8日联合相关部门深入阜新市花鸟鱼虫、犬类交易市场以及出售花鸟鱼虫的店铺,重点关注与排查非法贩卖与宰杀野生动物的线索,并协同相关部门立即关停细河区所属犬类交易市场,并随时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反弹。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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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邱检察联手助力食品药品安全检察 “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紧盯“疫”情反弹等关键环节,加强与新邱区卫健委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于3月9日深入到人口密集、消费集中、就医分散的棚改辖区内,积极协助落实卫建委防控工作,共同对辖区内大型超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协助公共场所内外消毒、购物体温检测等工作。配合卫建委深入辖区内诊所及村卫生室,严格杜绝私自开诊,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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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检察合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隐患保安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太平区检察院认真落实防控指挥部印发的《阜新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3月9日配合太平区城镇建设综合执法局开展工作,对辖区内主要街道的积存垃圾和越冬垃圾进行实地勘查和清理,同时在社区讲解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区负责人和人民群众及时清除垃圾、拆除违建、清除安全隐患。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阜新检察公益诉讼与战“疫”同频、同向、同行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检察公益、人人参与。阜新检察机关将持续支持并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提出补充、完善、堵漏等建议,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贡献检察力量。

“疫”情防控、法治先行

检察宣传预警又普法

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监督职能。在此,市检察院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涉及防控“疫”情的有关法律进行简要整理,便于大家学习、宣传、普及、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編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個积市场供应緊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不只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最重要的是人人拿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侵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爱侵害!

如果您发现涉及捕杀贩卖野生动物、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公民信息保护及英烈保护等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或线索,请及时向本辖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让我们共同携手检察公益诉讼,全力守护美好家园、共享美好生活。

1、邮寄方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中华路23号)

2、电话方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0418—2199086)

3、网络方式——请关注阜新检察公众号在后台留言提供线索、反映问题、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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