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指的是哪三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又是指的哪三权?

鄂硒农技


我对题主的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对于生活在农村的朋友们,必须把这个问题弄明白!

1、所谓“三农”是指: 农业、 农村、 农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家重视三农!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笔者在此重点来谈谈“三权分置”。研究“三农”问题,就是要让农民富裕、农村美丽、农业强大。那到底什么是“三权分置”?具体来说,“三权分置”分为“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二者是有区别的。

2、“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具体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即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地的承包权、承包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重点是盘活承包地的经营权,促进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正是因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为促进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广大农村都在进行了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1)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并不是个人的。

(2)农户承包权:每个农户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承包权,在旦确权,不可随意改变,可以种植农作物,农产品。

(3)土地经营权:农户既可以自己种种植,也可以经营,就是有偿的流转给别人经营,需要村委村的审查批准,不能违反规定。

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指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农户使用权,这三权的改革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核心和重点。

(1)“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

(2)“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利,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当农户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时,自动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当农户将户籍迁出农村集体组织时,宅基地资格权也自动消失。

(3)“宅基地农户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抓好三农,促进土地流转!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规模化种植,科学化管理,使新型农民的职业化。


马仕贵


“三农”和“三权分置”都是很大的课题,本次回答只能对“三农”做个简单介绍,重点介绍下“三权分置”,希望能理解。


“三农”一般来说指“农业、农村、农民”,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简称,但三农领域的学者习惯用“三农”来指“农民、农村、农业”,两者内容一样,顺序不同,这是因为人在三农中是最主要的因素,研究“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农民富裕、农村美丽、农业强大。“三农”的概念最初由我们著名的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提出,后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关注。


“三权分置”最近几年比较火,广大农民朋友和市民都十分关注,特别是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认为是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即我们常说的农村“三块地改革”,那到底什么是“三权分置”?具体来说,“三权分置”分为“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二者是有区别的。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具体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即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地的承包权、承包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是盘活承包地的经营权,促进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稳步推进,无疑将促进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但需要明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同时要协调承包农户与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并且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以保障农村土地用途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正是因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为了促进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现在广大农村都在进行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指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即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农户使用权,这三权的改革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核心和重点。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涉及到初始发包、“一户一宅”、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重新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重新发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等重大事项调整等一系列问题。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组织成员福利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具有典型的社区封闭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应当注意的是:当农户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时,自动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当农户将户籍迁出农村集体组织时,宅基地资格权也自动消失;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通过买卖方式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农户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2)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博耀乡村


三农指的是哪三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又是指的哪三权?

“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

农业,这是一个意义比较广泛的词语,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们利用自然力和生物的生命机能,生产有机质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种植业、农林牧副鱼的现代农业,都属于农业。中国自上而下围绕农业方面的部门很多,上到国家农业部,下到乡镇种子站,都是围绕农业这条产业链在运转。

农村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而城市是以工业为主, 农村是指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和村落,包括各种农场、林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呈散落状居住在中国的各个角落,是围绕农业这条大动脉而服务的各种形式的聚集区。

农民是指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活动的的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通百姓就是农民。是指持有农村户口,以种殖、养殖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现在随着户口的改革和城镇化建设加快,合村并镇成为大势所趋,农业人口正在逐渐递减,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将基本实现农场化,农民人数会越来越少,更多的劳动力解放出来,从事其它各行各业。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以小编村为例,村集体把所有的土地按照構地、洼地、土地的肥沃程度,进行分类,责任到户,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承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现在的村民进城工作,实在没有时间经营自己的耕地,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转给别人,换取一定的租金,或者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耕种。通俗地讲,就是我还是农民的身份,村集体的土地我承包到手,不同的是我不亲自种地了,按一亩地多少钱的价格,把地租给了他人,由他人耕种、收益。如果出现耕地摞荒或挪作他用,不再从事种植业,村集体有权出面交涉行使所有权,收回承包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以上是三农所指的范围,以及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小编是家在南乡,愿和您分享关于农村的点点滴滴,您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分享。


家在南乡


大家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务必一体化地思考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而三农问题则特指中国大陆的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以及产生的社会问题,包括贫富悬殊及流动人口等,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群众施政思路的概貌。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农地“三权分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构成了农地“三权”的内容,但其权利也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农地所有权以农地终端占有权能、农地发包处分权能为内容,农地承包权以农地虚位占有权能、农地流转处分权、农地财产收益权能为内容,农地经营权以农地相对性占有权、农地生产性使用权、农地经营活动自主权、农地增量财产收益权、农地增量财产处分权为内容。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从土地权利形态发展过程来观察,土地上的权利最开始是“三权一体”的,到后来的“两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到现在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受权能分离理论影响,有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只是权能,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母权利,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能,而并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变性为土地承包权。[1]这种类似的思维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时也出现过,当时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当前的研究很少有认为经营权是能够再细分的,不过也有学者将经营权合理构建了“相对性占有权、生产性使用权、经营活动自主权、增量财产收益权、增量财产处分五项权能。”[2]认为权能不能够被“塑造”成独立的权利形态,这样的观念受“自然权利”的影响比较深,而实际上如果能够正视“权利的结构是被设计出来的,它不仅能够被‘合成’,还能够被‘分解’”[3],终端单项权能合成权利束,原始权利束分解为单项权能。除了自然权利以外,诸多权利是社会审慎构建的结果,比如“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审慎的建构”[4],“经营权毕竟也是社会审慎构建的权利束”[2]。作为制度安排的农地三权分置,其权利内容也是可以被审慎构建的,合理地配置农地三权的权利内容,能够有效地发挥出制度安排的积极效应。

1农地所有权的内容配置

一项完整的所有权需要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基本权能,才能发挥财产的完整功能。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和罗马氏族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实质性都是源自于公法领域的一种政治性安排,并非基于意思自治基础的自发产物。[5]因此,在农村土地权属还属于完整的单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时,其具备对土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当农地所有权和农地承包经营发生分离时,农地所有权实际上开始逐渐被弱化;当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发生分置时,农地所有权已经开始变得不完整。因而在配置集体所有权时,应该尊重土地的社会属性及其应当发挥的社会功能,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权利体系中,所有权是实际上是“残缺”的或者虚位的,就目前的实际需要,农地所有权仅需要配置两项基本权能。

农地终端占有权能,是指农地所有权人对于农村土地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能力。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有期限的,并未实现“永佃化”。在法治的维度下,都需要土地绝对占有权发挥作用,为未来解决新三农问题预留弹性空间。农地发包处分权能,是指农地所有权人对农村土地发包的处分权。该项权能是对所有权的完整的处分权的限缩,“依法处置财产”的方式可以多样,具体到土地财产上来,仅仅保留其发包的处分方式足以实现农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而不包括土地的流转、出租、抵押、继承等处分行为。作为农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并未以土地为对象实际参加农业活动,不宜配置过多的处分权利,以防侵损土地经营权人的农地生产性使用权和农地自主经营权。

至于所有权的使用和收益权能并不需要配置给农村集体,反而应该在农地经营权中予以配置农地生产性使用权和农地增量财产收益权,在土地承包权中配置农地财产收益权。如此配置农地所有权的权能是为了进一步减少所有权人对于承包人的“挤压”以及对经营权人的“干预”,需要正视“集体所有同样有一个充满弹性的制度空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意味着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和在任何区域的重要性都可等量齐观。”[6]不完整的农地所有权既能够回应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地区的集体所有权虚置的现实,又从根本上缓解防止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所有权控制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矛盾。

2农地承包权的内容配置

农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形态,已经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加以对待。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农地承包权有以下基本权能。

农地虚位占有权能,是指农地承包权人承包了农地以后,对于所承包农地的非实际占有的权利。从法律效力上看,承包权人在农地流转合同期满以后,有收回该宗土地的权利。农地承包权人对于农地的占有期间仅存在于承包之后、流转之前,在这期间又必须配置占有权能,否则就会出现土地“无主”的情况,同时考虑到这种“占有”并不是农地承包权人的最终目的,获得财产性收益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以“虚位”将其加以限定。农地虚位占有权能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权实现的保障。

农地流转处分权能,是指农地承包权人承包土地以后,对于所承包农地流转的处分权利。农地虚位占有权能保障农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成为可能,在承包之后、流转之前,农地承包权人的对于农地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流转”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经营”之上,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否流转,如果不流转出去,自身同时成为了农地经营权人;其二,如何流转,比如流转期限、农地使用范围等;其三,流转对价的多少等。

农地财产收益权能,是指承包权人基于其承包土地所享有主张收益的权利。配置农地承包权人农地财产收益权,是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这项权能是农地承包权的内核,配置农地虚位占有权和农地流转处分权都是为了实现该项权能的功能。农地虚位占有权能保障农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成为可能,而农地流转处分权能赋予了农地承包人获得财产性收益的议价筹码。在农地财产收益权能约束之下,农地经营权人负有向农地承包人支付农地流转对价的义务。此外,农地财产收益权能,还保障了农民基于所承包土地被征用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3农地经营权的内容配置

学者曾一度认为经营权和所有权是“等同”的,比如:孙宪忠认为经营权是基于国家所有权产生的[7];王家福、谢怀拭认为经营权实质上本质上是法人所有权[8];刘凯湘认为经营权是从国家所有权重派生出来的财产权[9],不管是基于国家所有权,还是基于法人所有权,这一观点认为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经营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属于民法上的任何一种他物权,而一种新型的物权或他物权。[10]从当前的“三权分置”理论创新和实践来看,经营权并不属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们是一种并列的关系。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那么它到底是有什么样内容的新型权利呢?增量财产视野下的经营权,是指人们运用劳动对相对占有的生产性财产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创造或实现的增量财产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那么,农地经营权作为经营权在土地上的具体化,也具有上述的权能内容。

农地相对性占有权,是指农地经营权人在享有农地经营权期间,直接占有该权利项下的农地,以保证农地经营权人的经营对象不为空。该项权利的配置主要是对抗农地所有权人(集体)基于其所有权在经营期间将农地“收回”,以此保障农地经营权人的经营活动处于稳定之中,而不是处于不确定风险之中。

农地生产性使用权,是指农地经营权人在享有农地经营权期间,只能将农地用于农业生产性领域,而不能用于建设房屋等商业性领域。该项权利兼具一定的义务性,约束了经营权人对农地使用的范围,能够保证农地的生产功能稳定性,也就是不能永久性改变农地的“农耕”功能。

农地经营活动自主权,是指经营权人在经营活动期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承租合同约定事项范围内,自主决定农业活动的经济作物、成本投入、人事用工等经营性事项,而不受农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的干预。

农地增量财产收益权是指,农地经营权人对于其基于土地经营所获得的增量财产享有绝对的收益权利。农地所有权人不能从农地经营权人处获得任何收益,即不能以任何形式从经营权人处收取费用,因为农地经营权人并不直接与农地所有权人之间发生任何契约关系。

农地增量财产处分权能是指,农地经营权人对基于土地经营所获得的增量财产的使用、分配等处分形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无论是作为生产性财产投入农业经营活动再生产,还是作为使用性财产分配给个人,都是由农地经营权人决定。

参考文献:

[1]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15(3):39-44.

[2]文禹衡.增量财产视野下的经营权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5.

[3]陈醇.权利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79.

[4][美]查尔斯·A.赖希,翟小波.新财产权[J].私法,2006(2):193-244.

[5]秦晖.集体地权应增加退出和加入机制[J].国土资源导刊,2009(11):51-52.

[6]张红宇.新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4.

[7]孙宪忠.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J].政法论坛,1986(4):26-31.

[8]王家福,谢怀拭.民法基本知识[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169.

[9]刘凯湘.经营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23-28.

[10]佟柔,周威.论国有企业经营权[J].法学研究,1986(3):12-18.

  


廖延和1974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三农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 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

农地的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现在一分为二,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





懂我不言i58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我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理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等方面,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习近平“三农”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所有权、承包全和经营权。

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

承包权: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经营权:农民不想耕种土地,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的经营主体进行经营。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拖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乡韵情怀


党中央今年发布的一号文件,其主题是《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2017年年的农业农村工作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三农”即农业、农民和农村。在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党中央今年一号文件继续锁定“三农”,表明“三农”问题在中国重中之重的地位更为加强。正如一号文件所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文件以“五个重大”进行深刻阐释:即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总之,当前中国正处在“四化”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冲刺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缺了农村这一头。“四化”建设,必须补齐农业这一短板。

所谓“三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农业、增收农民、发展农村,就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关于推进农村“三权”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内容,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农村产权流转的核心。第一,要明确当前农村“三权”的归属。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千家万户的农民。而从农村家庭承包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已由法律政策确定,不能有所变更,只有其经营权可以进行市场流转。第二,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的政策要求。根据今年1月20日国办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八项农村产权可交易。第三,在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促进发展各类不同的经营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创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方式。

所谓“三块地”,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宅基地,简称“三块地改革”。2015年要落实的七项农村改革方案中,涉及农村征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等三项土地制度改革最为引人注目。除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外,中央一号文件第23条也对这“三块地”的改革作了统一安排: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等。据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这项改革坚持小范围试点,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到2017年底要完成试点工作。而农村产权改革方面,除了国办近期发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外,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也将在近期推出,这项改革的重要目的是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核心任务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解决过去由于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导致的种种问题。

国家政策越来月好,农民生活更加保障


胖丫与娟儿


这个问题需要分三个方面来答。

1、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农就是一个简称。

姐姐长期在农村从事农业农村工作,深知三农问题虽然说起来简单,就这么六个字。但是做起来却相当不容易。

三农工作涵盖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小到一个个农民个体,每个村子,往上面还有那么多的乡镇,这个社会群体吃喝拉撒睡都涵盖到了里面。既有技术,也有管理。既有原始的,更有高端的。既有自然属性的,也有社会属性的。

总之,三农问题涉及到 的不仅仅是8亿农民,还有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许多人和事。

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分为农户承包地、农户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个部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涉及到农户的承包地和农户的宅基地两块内容。



2A

农户承包地的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这几年开展的土地确权主要内容就是确定农民土地的承包权。

农村承包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这个任何人不能改变。土地承包权归承包的农户,这个一旦确定,也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经营权本来是归农户的,但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出去。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目的就是让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自己可以不种地出去打工,而土地收益权却丢失不了。让别人种地,农民自己赚钱。从而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2B

农村宅基地的三权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经营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这个任何人不得改变。农民经过审批合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宅基地的经营权也是属于农民的。但下一步,这个宅基地的经营权可能会放活。

前两年全国有几个地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有农民闲置的宅基地通过相关交易所出租给了城里人,农户得了租金。城里人也能到乡下去投资民俗了。

这项工作现在还仅仅限于试点。去年2018年12月29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刚刚的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二次审议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

代表们争论的地方比较多。特别是宅基地的放活问题,人们持不同意见。有的担心放开后,农民的宅基地被城里人一抢而光,未来农民没有立足之处。而有的人坚决支持宅基地放开,这样农民就能马上获得闲置宅基地的收益,立竿见影。

到底结论如何?我们一起期待吧。您愿意将宅基地放开吗?愿意让城里人到农村来开发闲置宅基地吗?


风和阳光如是说


泻药。

所谓“三农”是指: 农业 农村 农民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的: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

“三农”这个概念最早的提出始于2005年10月,党的16届5中全会,“三农”被正式提出。 “三农”问题是指农村、农业、农民这三大问题。

其独立地描述是指在广大乡村区域,以种(养)殖业为主,身份为农民的生存状态的改善、产业发展以及社会进步问题。

系统地描述是指21世纪的中国,在历史形成的二元社会中,城市不断现代化,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城市居民不断殷实,而农村的进步、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小康相对滞后的问题。

“三农”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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