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告小三要求返還丈夫贈與的財產,來看下法官如何判。

案件詳情

原告趙某某與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關係,被告李某某及其前夫與原告夫婦均系同村村民。2016年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產生了不正當男女關係且在外市同居。在此期間,王某某多次贈給李某某錢款。後來兩人分手,原配趙某某將第三者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還贈與款10萬元,並提供了王某某贈與李某某的轉賬或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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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李某某辯稱,王某某並沒有贈與自己錢款,而是二人同居期間的日常花銷,因此趙某某無權要求返還。同時李某某也提交了自己對王某某的部分花銷證據。雙方對贈與錢款數額爭議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該案經過當庭質證,查明瞭以下事實: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之間,第三人王某某自其銀行賬戶匯入被告李某某銀行賬戶59500元,為被告支付住院費用11000元。被告李某某為第三人王某某支付手機費1930元。

最終,法院作出以下判決:由被告李某某返還原告趙某某6857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訴訟費用由二人分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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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依據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趙某某在與王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李某某同居生活,違反了公序良俗,由此產生的民事行為都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王某某的所有收入都屬於和趙某某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分權。王某某在未經趙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轉入被告李某某銀行賬戶以及支付李某某該承擔的生活開銷,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趙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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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並不是所有的婚內出軌贈與行為都無效。需要區分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未經配偶允許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配偶可以主張返還。但如果是個人財產,贈與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配偶物權主張返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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