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假冒藥品 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衛生所被罰5萬元

3月18日,平泉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平市監行處〔2019〕31號》顯示,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衛生所因經營假冒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四方箄”牌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被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

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平 市監 行處 〔2019〕 31號

當事人: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衛生所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13082371433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30823348020096H

住所(住址):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立民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

2020年2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的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衛生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藥房銷售貨架上發現標註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批准文號:豫衛食字(2008)第0135號、衛生許可證號:豫衛食證字(2009)第410000-000049號、批號191001“四方箄”註冊商標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5盒。現場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銷售記錄,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購進票據及供貨企業資質等資料。

腸胃寧1+1膠囊包裝盒特徵:1、主視圖為左右佈局,左側整體白底。左上角標註“四方箄?”註冊商標,中間位置標註藍底白字 “腸胃寧1+1膠囊”和淺白色標註“阿膠葛根膠囊”(不加以特別注意難以發現),下面小字標註各種中藥成分,及綠字突出標註24粒/盒。右側為藍底,中間位置標註紅花綠葉圖案,右下角標註“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2、背面總體為藍底,左面三分之二部分方框內白底,標註成分、用法用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規格、貯藏、包裝、批准文號:豫衛食字(2008)第0135號,衛生許可證號:豫衛食證字(2009)第410000-000049號,右側標註突出“新四方製藥字樣及圖”和“GMP認證企業胃腸健康專家WWW.SFYY.NET”字樣。3、包裝盒兩側面標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西路8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網址、生產日期:2019年20月02日,產品批號:191001,有效期至:2021年09月。

經調查詢問,當事人稱上述商品是從肖振(住址:唐山市玉田縣清風路昌盛小區14棟1單元101號)處購進,自2018年12月份至今三次共購進20盒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按藥品進行銷售,購進時均未索取留存購進票據及供貨企業資質,購進價格8元/盒,銷售價格12元/盒,至案發共銷售10盒,銷售金額120元,張立民岳母自用5盒,扣押5盒。

調查中,當事人提供了現場檢查發現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發貨單的照片1份(蓋有河南省和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庫專用章),購進日期2020年1月21日,數量5盒,單價2.10元/盒,批號191101。提供蓋有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出庫專用章的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發貨單原件1份,購進日期2020年1月21日,數量5盒,單價2.10元/盒,批號191101,及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企業資質和檢驗報告複印件,肖振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上述發貨單及檢驗報告、授權書經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出具鑑定,非該公司出具。

執法人員向標註生產企業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發送協查函,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覆函稱:貴局關於“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的協查函已收到,針對函中所附產品我公司鑑定情況如下:1、函中協查的“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不是我公司生產的產品,我公司從未生產過此品種,也未曾報批過此文號【標註批准文號:豫衛食字(2008)第0135號】。2、我公司未生產或委託他人生產過類似產品。3、函中“四方箄”腸胃寧片為我公司產品,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0003348。4、同時提供“四方箄”腸胃寧片包裝盒。特徵為:1、主視圖為左右佈局,左側為白底,左上角標註“四方箄?”註冊商標,中間位置標註藍底白字“腸胃寧片”、下面小字標註功能主治內容。右側為藍底,上面標註“國藥準字Z20003348”字樣,中間位置標註紅花綠葉圖案。右下角標註“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背面與主視圖相同。

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12月、2019年10月、2020年1月共從肖振處購進20盒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因未能查到涉案商品銷售記錄,當事人稱共銷售了10盒,5盒自用無法證實,5盒扣押(已作為涉案物品移交平泉市公安局),購進價格8元/盒,銷售價格12元/盒,銷售總金額120元,貨值金額240元。當事人不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

當事人經營的“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的特徵與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腸胃寧片”包裝裝潢相似,使用成分、用法用量等醫療用語,造成誤導消費者認為是該公司生產的藥品,作為具有多年鄉村衛生所從業經驗並且具有鄉村醫生職業資格證的當事人仍然將“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作為藥品進行銷售。我局將“四方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認定為侵犯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四方箄”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涉案商品銷售金額240元,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但為了避免其他涉案人員逃避法律責任,已將此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當事人經營假冒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四方箄”牌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能配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且如實回答,所購進的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銷售數量少,未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符合從輕情節,建議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經營假冒河南省新四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四方箄”牌腸胃寧1+1膠囊(阿膠葛根膠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到中國建設銀行平泉縣支行(賬號:13001687408050503950)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8080051

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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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假冒藥品 平泉市楊樹嶺鎮耿家溝村衛生所被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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