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无证驾驶,第三者商业险拒赔,起诉保险公司能获得赔偿吗?

历下名士


依我之见一一对于“交通肇事中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依理是可以不予赔偿的。

为什么”交强险”因机动车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而机动车商业险依法依理可以不赔呢?

我们知道我国的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之区别就在于”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针对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以及重大损害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赔额度内强制赔付的国家保险制度及险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机动车投保人和第三者”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对该机动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意外或过失伤害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就如本案例所述无论是投保的机动车主驾驶车辆,还是无证的本案交通肇事者,一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投保的”交强险”公司都依法在其所投”交强险”的份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在机动车主所投第三者商业险的比例份额內赔付。

那么,本案例中的”肇事者系无证驾驶”,商业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不赔吗?

依我之见一一本案例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依法是没有赔付的法律责任的。因为商业保险的合同条款明文规定的该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是该机动车主,针对的是符合投保条件的丶”有合法驾驶证照的机动车主”的投保人因驾驶该投保车辆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才会给予赔偿,而非其他人的违法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

而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依法依理”交通肇事无证驾驶致人损害”而非投保的机动车车主驾驶该机动车,商业保险公司怎么可能对于非投保之人(无证驾驶人)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给予赔偿呢?

简而言之,商业险保险公司只会针对交了保费有证照的车主的驾驶损害行为进行赔付,而对于与商业保险公司无丝毫关系的“无证驾驶者”的行为损害依法依理是不应赔付。


唐先明75443043


可能会拒赔!但是不能拒赔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好,问题来了,无证驾驶明显违法,但是违法就意味着会拒赔吗。

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无证驾驶在正常情况下是会被拒赔的!可为什么要说“可能?”

在商业三者险的条款中,往往有保险公司的免责约定,这点很重要!其中一个约定就是必须是合法的驾驶人。

什么是合法的?当然就是取得驾驶证的了。

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那么我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为了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保险目的就是保证受害人尤其是无辜受伤害的第三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约定无证驾驶拒赔,此免责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也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相违背。

所以,是否拒赔,确实应该值得商榷!

当然,保险公司拒赔三者商业险也是按照《保险法》的条款来做依据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是不是这个问题很矛盾?

但最终的判决还要看法官的认定了!

说实话:很多起保险公司被判败诉其实并不是保险公司理亏,而是法官偏向社会稳定!呵呵!


鹅叫十八


完全可以,而且对方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付,这叫代位赔偿,在对方车辆司机酒驾,毒驾,无证都可以先申请对方保险公司带为赔偿,其后保险公司在和车主申请赔偿,那就和我们没关系了,我们可以正常得到理赔。


娜娜养车


你本人没驾驶证开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赔钱,但是强制险会赔,只能你本人无能力赔偿受害者,然后受害者去法院起诉,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多多少少要陪。


自然81868036


一句话,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部分。


土匪律师


法律上规定,无证或酒驾不赔


手机用户61931315258


一般情况下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拒赔的,这是写入合同条款乐的,你可以先在交警队查阅对方保险条款,如果条款约定了无证驾驶拒赔的话那么你就只能找肇事人赔偿,建议马上起诉,然后申请诉中保全对方财产。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


用户6800453201112


随着拒赔事件的不断发生,是时候整顿保险行业啦!他们许多与担资担保公司一样,属于非法融资


13333887118


起诉不了的 别说他没有驾驶证 就是有驾驶证涉毒涉酒 涉醉~保险公司都是拒赔滴


文勇846


是车辆买第三者保,不是驾驶员买第三者保,只要这辆车出事保险公司理赔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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