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擔債務具有怎樣的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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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債務,應由總公司承擔,因營業執照法定代言人是總公司。 就是你開的分店一樣現質,虧損,法定人還是你,分公司的經營生產品,都屬於你總公司法定代理人指定,公司法明文規定,以法定代言人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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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體現到法院的判決中,便產生了以下三種判決。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也即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佈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即債權人有權向總公司或分公司中具有清償能力的一方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佈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侃


題主問的應該是對於公司債務,總公司和分公司如何承擔的問題吧?

對於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應當承擔。具體法律相關規定有:《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總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仍可以執行分公司的財產。

希望以上對你有所幫助


律師小僧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但由於一些分公司可在登記範圍內開展業務,故分公司在交易中會產生一定債務,訴訟時債權人通常會同時起訴分公司和總公司,不論分公司或總公司哪方名下有財產或賬戶有錢,都要承擔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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