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家的大媽被人打斷了五根肋骨,和解賠償十萬,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合理嗎?

石願意


故意傷害罪除重傷以上屬公訴案件,輕傷及以下屬自訴案件都可以和解。


風嚎777


賠償10萬不算少。我記得2012年1月我為保護小孫子摔了一跤重重地撞在臺階的扶手攔杆上,當時感覺象中了槍彈一樣即刻癱倒在地。起來後忍著痛把一歲多(剛學走路)的小孫子抱回家,躺到床上後怎麼也睡不著,晚上去醫院檢查,左胸斷了兩根肋骨。醫生給我戴了束胸的固定布帶(不記得它的術語了),說不用吃藥,回去休息。那時正值我感冒咳嗽,每逢咳嗽就感覺肋骨斷面在移動並十分地疼痛,想咳出痰又咳不出來,咳嗽就是鬼門關,想死的心都有。晚上怎麼都睡不著,連續幾天都坐在電腦前打祖馬。咳嗽持續了一週以上逐漸減輕,不咳了疼痛就大大減輕。兩個來月後基本好了,長時間沒帶孫孑,他不要我了。

說這段經歷想說明什麼,就是說肋骨骨折如果不伴隨感冒咳嗽,雖然痛苦但還是忍受得了的,治療主要靠休息不會花太多醫療費。因此賠償10萬元還可以,不算少,顯示了對方的誠意,傷者會諒解也在情理之中。

我國刑事訴訟中有一個"刑事和解"政策,如果當事雙方的和解符合法律程序且是自願的,被告人可以減輕處罰或判緩刑。我有一個親戚因鄰里糾紛打了對方一棍打成腦出血,賠了對方10萬元,被判了緩刑。

這種政策有利於被告人積極爭取減輕處罰而被害人最大限度的減小損失,可以化解矛盾,節省訴訟資源和執法成本。


長征154442478


個人觀點,不代表專業意見。

下面很多專業人員已經對上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了,那我說一下平常我們如何計算賠償的。我以下所說賠償的標準,是以安徽省2019年人身傷害賠償作為標準。

首先是醫療費用。

其中肋骨骨折一般情況下是採取保守治療,也就是受害人不需要動刀子,不做手術,治療的費用就不會多,醫療費用是根據醫院的發票來的,上面是1000就算1000,10000就算10000。

其次是誤工費。

說到誤工費,這裡必然會涉及到誤工的時間,中國有句古話:傷筋動骨100天,也就是3個月的時間,一般醫生在出院的小結上面也會寫到休息3個月,所以基本上是以醫生出具的出院記錄算的。

那麼要算多少錢一天呢?正常我們會按行業的平均工資在計算,如果是農民,行業標準的工資是41274元,平均一天是113元左右,3個月月也就是1萬多元。

其次護理費用。

為什麼會護理費呢,一般是根據傷情的情況來,類擬肋骨斷了五根,是無法自理的,那麼是需要有人專門去伺候愛害人,正常情況下都受害人的家庭去伺候,所以這個伺候的人也是需要計算費用的。這裡的護理費一般與誤工費相似,原則我們會根據傷者的誤工費來計算。如果按護理3個月的話,也是1萬多元。

然後就是交通費用。

這個一般一天不超過50元,正常計算住院期間以及後期治療複診時間內的交通費用,如果按三十天算,也就是1500元。

然後是營養費用。

正常情況下我們計算營養費就相當事住院期間的人食補助一樣,一天在50元左右,可能少於50,一般計算一個月時間,也就是1500元。

可能還有人提出精神損失費:原則在幾千元元左右,這個不固定。

也就說這些加在一起約是三萬元左右。

但是國家規定計算了這個標準並不代表受害人與家屬能夠同意與接受,另外受害人斷了5根肋骨可能涉及的是故意傷害罪,這便是刑事案件,嫌疑人即將面臨著刑事判刑,一般故意傷害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與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的話,嫌疑人判處緩刑可能性較大。我們之前辦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受害人不接受法院計算的三萬多元賠償,最後嫌疑人判處有嫌疑人有期徒刑一年。所以嫌疑人為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一般願意多賠償。

另外提醒一下,只要受害人報了警,哪怕你給100萬,他都無權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案件依舊會送至法院判決。當然如果地方有規定類擬輕傷害案件調解後不起訴那麼是可以撤銷案件的,所以要向辦案民警問清楚。


法律邊緣線


打斷肋骨,最少都是輕微傷,五根的話,輕傷難免。輕傷是否公訴,主要還是看當事雙方是否有和解意願。檢察院目前為了減少這種因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公訴,一般都會參與調解。

這個看受害方,其實說句公道話,檢查系統這麼做也是為了避免矛盾擴大化,不能理解為純粹的息事寧人和稀泥。如傷害方有悔過意願也積極賠償,化干戈為玉帛也不失為一個美談,鄰里糾紛,以和為貴。

如受害方堅決不同意,則還是要提起公訴,同理,民事賠償部分也會另案起訴處理。

不過建議,如果不是什麼深仇大恨,只是為了雞毛蒜皮升級的話,還是以和為貴吧,人也傷了,賠償也出來了,以後還得處,不是怕哈,只是鄰里之間不要弄得太死。大媽家有怨氣可以理解,但話也說完了,如何取捨,看自己。


善良之子86


鄰居大媽被人打斷五根肋骨,和解賠償10萬元,被害人放棄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這事合不合理?我覺得,如果雙方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自願達成和解,是一個比較好的結局。主要理由是:

( 這裡有兩個問題不想討論,一個是花10萬塊錢能不能和解?如果沒有和解的可能討論也沒有什麼意義。第二個是10萬塊錢夠不夠?是多了還是少了?當事人都認可了,我們還幹著什麼急?)

1,從被害人角度來看。事情已經出了,鄰居大媽和別人應該沒有深仇大恨,我猜測臨時偶然爭議造成被傷害可能性比較大。即使加害人已經賠付了醫療費,後期的營養也需要一筆錢,如果一定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他反正牢都坐了,後面的賠償估計數額不會給那麼多,也不會很爽快支付。其結果是雙方都沒有好處的。

2,從加害人的角度來看。自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買單,把別人打傷了,花錢消災買教訓是應該的。如果花了錢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自己的刑事責任,自己淌過了這一關,不用坐牢了,也就沒有犯罪記錄了,對自己對家人今後在就業等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好處,何樂而不為呢!

3,從社會管理角度來看。按照題目所提供的案情,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不和解。加害人應該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該負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按照司法程序,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管部門都要參與進來,也必然耗費納稅人的不少銀兩。

4,從和諧社會建設的角度來看。俗話說,冤家宜解不宜結。如果是事出有因,通過調解賠償達成諒解,雙方可能拋棄前嫌,握手言和,皆大歡喜,說不定將來會成為朋友。反過來,如果加害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坐牢了,他很可能不會接受超出法律標準之外的賠償金,刑滿釋放以後他很可能會把自己吃虧的原因推到被害人身上,造成雙方矛盾越來越深。於己於人都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結果。

以上假設僅僅建立在被害人願意和解的條件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打擊犯罪,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也是正常的。但我覺得旁觀者最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不要抱著看戲不怕臺高的想法,把自己的意思強加於當事人,最後本來很好處理的事弄得當事人下不了臺,於人無利,於己無益,何苦呢?


蓑笠翁說案談刑罰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答者認為:是否合理,關鍵在於是否合法,若符合法律的規定,便是合理的,否則便不合理。結合題目描述,簡略分析說明如下:

第一、鄰居家大媽的傷情為輕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6.4b)和第5.6.3c),鄰居大媽被人打斷5根肋骨,說明肋骨骨折至少在2處以上,則其人體損傷程度對應等級應為輕傷二級至輕傷一級。按題中描述,鄰居大媽被人故意打成輕傷,已屬刑事案件,根據嫌疑人具體行為方式和侵犯的法益不同,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

第二、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是否可以調解或和解。若案件性質是故意傷害,因系輕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第2項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項的規定,可以作為自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由當事人自行和解。自訴案件一旦當事人和解了,那麼被害人便不能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這符合法律的規定,當然也就是合理的。

而且既便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輕傷害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的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和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0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若罪行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是此種情形,因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是合理的。

相反,若是不屬以上情形,或者案件性質是屬於尋釁滋事,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也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僅以進行了賠償為由便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便屬不合理,應依法糾正。

以上簡要回答,歡迎點評交流!


法潤金沙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肋骨斷兩根就構成輕傷二級,故意傷害他人構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你所說的情況,因為沒有報警,公安機關沒有刑事立案,只能是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如果想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傷以上,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只能是對對方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周律師Lawyer


被打斷肋骨,已構成輕傷,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已經構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主動積極認罪悔罪,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和被害人達成諒解,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書的,這些在後續案件偵審辦理中,會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定從輕,減輕,甚至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

在公安偵辦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取保候審的非羈押性質強制措施(曾經有過故意犯罪被判刑事處罰前科劣跡的除外),只要隨傳隨到,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遵守取保候審的各項規定就可以了,

公安階段辦案人員在提交給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和工作證明中,都會寫明犯罪嫌疑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況,並隨案卷附上被害人書寫並簽名的諒解書,

案件到了檢察院後,檢察院會依據公安偵辦階段的案卷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積極主動認罪悔罪,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工作證明,及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結合犯罪嫌疑人日常在社會上(社區)的表現,經過嚴瑾細緻的審查評估,確定如果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會再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檢察院就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

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最後還是決定起訴,將案子公訴至法院的,

最終法院也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非累犯的必要條件下,

依法宣告,被告人罪名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或者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臨港夜空中的鷹


刑事責任並不是私下就能隨便和解的

雖然法律上,的確有刑事和解這一個說法,但是

第一,適用範圍有限,比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成年犯罪嫌疑人,偶然犯罪,第一次初犯,過失犯罪,才行

並且,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類似,題目中這種能不能和解,就要看傷情具體鑑定如何,是不是輕傷以上,還要看案件性質的惡劣程度,傷害人是不是初犯等

第二,並不是雙方私下,被害人說,我不追究,就直接不追究了。

所謂的刑事和解,也是有嚴格的程序的

一般來說是立案後,會有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專業法律人員主持下,比如人民調解員,然後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並不是達成了刑事和解,就絕對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達成了刑事和解後,可能會撤案,也可能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但是也可能依然提起公訴,僅僅是建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已

其實,通俗理解,大家想也是,類似一些嚴重犯罪,比如殺了人,家屬萬一為了錢不追究,難道這人就無罪釋放了,對得起受害者嗎?

和解不容易,但是能尋求諒解

前面也說了,和解並不容易,需要很嚴格的條件

但是諒解並不是,說起諒解,類似本案中,如果可以比如給付10萬,受害者願意出諒解書,那麼的確會從輕甚至減輕處罰。

這聽起來,感覺上花錢買一定的自由一樣

但是事實上,道理如此,對於受害者來說,本身金錢就是一種慰藉。

畢竟受傷雖然本應該賠償,但是並不見的加害者有錢賠,痛快賠,這筆賠償很多時候其實最終拿到手上不容易

因此,如果能夠直接拿到錢,對於受害者當然是好事。

而懲處本身除了震懾,維護社會秩序,還有個就是撫慰受害者

既然受害者出了諒解書,肯諒解,那麼理所當然能判輕也沒問題。

因此,類似本提問中

總結一下

第一,最終能不能和解,還要看加害者的情況,受傷者的傷情鑑定,並且不是私下就能決定,最終是經過嚴格的程序,並且也不見得和解了就不判刑了

第二,能夠積極賠償,獲取受害者諒解,是很有利的

第三,本身把別人打傷,就應該賠償相應的錢財,十萬多不多呢,要看具體治療情況。


廖彩琳律師


被打斷了五根肋骨?這個應該是屬於“重傷級”,我們都知道“輕傷級”便已經達到“入刑”標準了,當然在考慮到“傷者”在鬥毆中的“過錯責任”可以酌情減輕對“施暴者”的處罰度,但其事情的性質肯定是“不足以免刑”,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是必須追訴的,悔意好且積極賠償的可以酌情減輕刑罰,因此個人認為經濟賠償與刑事懲罰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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