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職權

【獨家】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職權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慄戰書委員長在會議講話中指出,依法作出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制定監察法規的權限、程序和備案審查等內容,保證各級監察機關更好執行和適用監察法。

決定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的範圍,規定“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同時規定,“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決定明確監察法規的制定程序,規定“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同時,決定還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監察法規的監督,規定“監察法規應當在公佈後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監察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決定草案說明時指出,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制定監察法規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憲法法律職責所需要的職權和手段。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為保證監察法全面貫徹實施,有必要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對監察法作進一步具體化的規定。

沈春耀表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制定監察法規,既具有法律效力,又能夠及時地解決問題,比較適當、可行。採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方式,對機構職責問題作出規定,以往是有過先例的。(張寶山)

編校:侯朝宣、王嶺、楊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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