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万元雇人强奸室友,没想到自己反被强奸,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某所高中校园霸凌现象很严重,其中,朱某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老实的女生。一天,朱某和同宿舍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王某发生了矛盾,于是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何某,打给何某1万元指使他晚上偷偷潜入寝室,强奸王某,并把王某的照片给了何某。结果半夜的时候,王某肚子疼去校园诊所输水了,何某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只有朱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楚脸,对朱某实施了强奸。朱某非常气愤,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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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朱某和何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各有分工。朱某出钱,提供王某相片,指示王某居住的寝室所在,何某负责实施强奸王某。两人为强奸王某制造条件,是强奸行为的预备行为,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二、何某潜入王某和朱某的寝室,室内只有朱某一人,因何某没看清脸而将朱某当作了王某,实施了强奸。对何某而言,错把朱某当作王某,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根据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何某错奸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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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朱某对自己被强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朱某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故朱某不对自己被强奸这一行为负责。任何人不可能对自己犯罪,这属于对象不能犯。

四、朱某、何某意欲强奸王某,因王某临时肚子痛去了诊所,而未能对王某实施奸淫。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1、两人触犯了强奸罪(未遂)。理由:在何某翻窗爬进寝室前一小会,王某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而致何某意欲强奸王某的行为未得逞。对王某而言,何某的行为存在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由于何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何某触犯了强奸罪(未遂),朱某和何某是共同犯罪,也触犯了强奸罪(未遂)。这是客观的未遂犯论。

2、对王某而言,朱某、何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侵害对象王某不在室内。这是客观的危险说。

笔者意见:由于王某当时不在宿舍内,何某强奸的着手是翻进窗户,但是因为王某不在宿舍,所以此时并不能对何某存在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因此笔者认为朱某和何某对于王某属于预备阶段的未遂,可以不予追究。

总之,朱某不构成犯罪,而何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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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中的朱某一心想害别人,最终却害了自己。而何某就不用说了,无论他强奸了谁,均要负责,为了1万元就去犯罪的人,也不值得我们同情。但是,像这样的校园霸凌事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身边很多朋友的孩子都曾遭遇过校园霸凌,而且被霸凌的痛苦可以一直伴随着他们,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是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因为学校是学习的,而不是打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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