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快!法院喊你打官司呢!

【导语】股民都知道,美国律师经常煽动股民集体诉讼,股民不用付一分钱,只需要将赔偿的一部分钱给律师就行了。现在轮到中国了,不过却是法院在号召股民诉讼。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以下简称《五洋债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杭州中院在《五洋债公告》中,表明:2018年9月起受理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投资者时浻等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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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在《五洋债诉讼公告》中,认为:该系列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原告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本院现依据《民诉法》第54条、《证券法》第95条发出公告,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登记。......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据了解,这是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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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希望通过前述案件,来搞清楚下列问题:

1、集团诉讼的法律依据;

2、中介机构在IPO中的作用;

3、律所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先看看法律规定

杭州中院引用的是《民诉法》第54条和《证券法》第95条,要知道《证券法》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第54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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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上面的两条法律规定,内容几乎是一样的,奉行的原则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不吭气,就算你同意了,这个判决、裁定对你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明确说“不参与”,那好,这个判决对你不生效,你爱干啥干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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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因为发行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不止上述这一单

创业板300372的欣泰电气,因为欺诈发行,成为第一只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在2016年7月份分别对欣泰电气、保荐人兴业证券、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欣泰电子构成欺诈发行,各中介机构把关不严,也要承担责任。

兴业证券不敢得罪证监会,就先拿出5亿元作为赔偿股民的基金,但又不甘心让自己一家机构承担责任,于是又将欣泰电气公司、会计师、律师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于2017年9月18日发布题为《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的消息,兴业证券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损失,将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2.27亿元。

随着我国《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股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后这样的股民告中介机构的集团诉讼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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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的时候,起到什么作用,为什么股民能状告中介机构呢?

一、券商的作用

券商在公司上市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一个公司上市的过程大概要经过企业改制-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定价发行-挂牌上市众多环节。

这个过程中第一步“企业改制”应该是一切的基础,是最重要的步骤。这里改制主要是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当然有时候也涉及改变公司的性质,比如由国企性质改制为民企性质。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上市必须为股份公司,所以公司要先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这个过程中大部分有限公司是需要引进新的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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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之前,各个中介机构都要到位,毕竟从一开始就要为上市打好基础,因为有的行为一旦做过了就不可能再改回来,所以要从一开始就要排除财务问题、法律问题、新的投资人的资格问题、原来的公司出资不规范的问题、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问题等。

如果引入新的投资人,则涉及到新增注册资本的作价问题,就必须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格,或者其他估值方式来确定入股价格。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券商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券商还有一个名字叫“保荐人”,就是这个上市公司是你“保荐”的,出了事情你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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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的作用

会计师在公司IPO业务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调查,根据调查的初步结果,对企业改制涉及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协助你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调整;

3、协助拟上市公司建立内控制度;

4、完成拟上市公司的业务重组的审计和增资的验资工作;

5、根据上市安排,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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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企业IPO业务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协助公司建立有关法律资料档案库;

2、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同时协助做好清产核资、分析各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并确定土地资产、其它各种无形资产的处置方案;

3、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4、协助起草公司改制,参与股份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

5、根据需要,就公司上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问题,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6、出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或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8、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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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种情况下可以起诉中介机构

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起诉中介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1、必须构成虚假陈述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2、必须经过证监会的认定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虽然好多股民认为这一条规定的条件比较苛刻,有的上市公司明明构成了虚假陈述,但就因为证监会没有认定,导致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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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起诉哪些人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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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避免成为被告

一、必须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律师在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出资情况、股权变更情况、分红情况、法人治理情况、规范运作情况等都有所了解。

而保荐人的律师主要是为保荐人的行为进行负责,与发行人的律师工作相比,工作内容要少,但律师不能同时作发行人和保荐人的律师。

律师也不能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另外,律师在尽调过程中,一定要实地踏勘,不能走马观花,走访董监高,一定要见本人,不能只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对发行人提供的一些关键性的、核心的资料都要保持怀疑态度。

一句话,小心行的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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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文件要谨慎

按说律师只需要对法律问题承担责任,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必须引用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内控报告》等资料,引用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如果引用的这些资料有虚假,律师要承担责任吗?

证监会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处罚中,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让律师感到无所适从,因为证监会处罚律所的依据竟然是律所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时候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认为,引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东易所简单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被引用文件的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构成未勤勉尽责。 即中国证监会认为,东易律所没有尽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对会计师得出审计意见的基础财务数据错误没有给予必要关注,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含有虚假记载。

这个认定,令东易律所甚至是律师行业的感到意外,进而成为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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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律所引用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量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予以关注,继而未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欣泰电气IPO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现在证监会扩大了律所的责任,让律所也要核对会计师的主要数据?律师并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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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怀疑有问题,硬可不做

其实,律师在作IPO业务中,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值得怀疑的事情,甚至发行人更愿意给律师说实话,让律师出主意,这种情况下律师当然能了解实际情况,但一些律师为了IPO业务上百万的律师费,有时候会有点侥幸心理。

想想后果吧,虽然律师费上百万,但如果被追责,那可能就是上亿元的赔偿呀。所以,一旦不能消除律师的怀疑,硬可不做。

总之,证券市场对中介机构来说,诱惑力很大,但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就看你能不能承受这种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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