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身邊已經不止一個人問過我這樣的問題了,說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是不是等到兩年後就執行死刑?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國刑法規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也就是說,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你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你就可以保住自己的小命了。這裡說的故意犯罪,得是“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那種,你要只是在監獄裡小打小鬧,不至於立刻就對你執行死刑,頂多重新計算緩刑期間,或者限制減刑。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大家有興趣可以上裁判文書網搜一下(2018)浙刑終131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在消極改造、違反勞動紀律、拿熱開水潑獄警造成其頭、面、頸及左胸部I、II度燙傷的情況下都不算“情節嚴重”,都不需要執行死刑,可想而知得故意犯罪到多嚴重的程度才能執行死刑。(不明白這種在監獄裡都不知悔改的渣滓,還留著他的狗命做什麼?)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那你肯定會說,這樣的話不就全部人都不用死了?我在裁判文書網上查了一下,還真找到了兩個最高院複核死刑的案例: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對於以上這些個一心想死的、屢教不改的,那我只能對你說句: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既然說到這兒了,就順便談談死刑。我知道法學界一直以來對廢不廢除死刑這個話題有很大的爭議,作為一名普通的小老百姓,我堅決反對廢除死刑。


一般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權,以及發生冤假錯案的情況下不至於錯殺等等。雖然我講不出什麼專業的大道理,但我樸素的道德觀告訴我,死刑是必須要有的。


首先說說保障人權的問題。對於這些罪大惡極的被告人,你們跟我談保障人權?那那些無辜的被害人的人權誰來保障?你們這麼替被告人考慮,怎麼不替被害人的家屬多考慮考慮?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其次說說冤假錯案的問題。你們說廢除死刑可以避免在冤假錯案的情況下導致錯殺的情形,照你們這樣說,那我支持廢除一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廢除法律,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造成冤假錯案的根本原因是死刑制度嗎?顯然不是,這根本就是兩碼事,請從司法體制內部去找問題好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環節出的問題?哪些人造成的冤假錯案?哪些操作或者情形容易導致冤假錯案?該償命的人償命、該下去的人下去、該研討的問題好好研討、該改正的地方好好改正。


再來看看我國刑法對於死刑適用的規定: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怎麼樣算是罪刑極其嚴重呢?孫小果大家都知道吧,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行賄,無惡不作;《破冰行動》原型人物“冰毒教父”蔡東家,製毒、販毒,害得多少家庭支離破碎;杭州保姆縱火案莫煥晶,僅僅因為一己私慾,害得三個可愛的孩子和他們善良的母親葬身火海,簡直是喪盡天良。還有很多,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我們通過裁判文書網會發現,基本上最高院複核的執行死刑案件在逐年減少,我國對於死刑的適用也是越來越嚴格,基本上採取的是慎殺、少殺的態度,都已經這麼嚴格了,你們還要求廢除死刑?還想給機會讓這些人在監獄裡好吃好喝地待著?拜託,納稅人交的錢不是用來伺候這些十惡不赦的人的好嗎?

那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基本上都沒有死

死刑的存在,可以使被害人得以安息、使家屬得到安慰、使其他人感到安心。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它的威懾作用,如果連“死刑”都無法帶給這些人威懾力的話,你還指望無期徒刑能讓他們回頭是岸嗎?


有些人啊,就是要死到臨頭,才知道生命的可貴。


這裡是屁大點事分享櫃

屁大點事也要分享

再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