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身边已经不止一个人问过我这样的问题了,说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是不是等到两年后就执行死刑?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你要是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你就可以保住自己的小命了。这里说的故意犯罪,得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那种,你要只是在监狱里小打小闹,不至于立刻就对你执行死刑,顶多重新计算缓刑期间,或者限制减刑。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大家有兴趣可以上裁判文书网搜一下(2018)浙刑终1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在消极改造、违反劳动纪律、拿热开水泼狱警造成其头、面、颈及左胸部I、II度烫伤的情况下都不算“情节严重”,都不需要执行死刑,可想而知得故意犯罪到多严重的程度才能执行死刑。(不明白这种在监狱里都不知悔改的渣滓,还留着他的狗命做什么?)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那你肯定会说,这样的话不就全部人都不用死了?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下,还真找到了两个最高院复核死刑的案例: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对于以上这些个一心想死的、屡教不改的,那我只能对你说句: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既然说到这儿了,就顺便谈谈死刑。我知道法学界一直以来对废不废除死刑这个话题有很大的争议,作为一名普通的小老百姓,我坚决反对废除死刑。


一般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权,以及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况下不至于错杀等等。虽然我讲不出什么专业的大道理,但我朴素的道德观告诉我,死刑是必须要有的。


首先说说保障人权的问题。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你们跟我谈保障人权?那那些无辜的被害人的人权谁来保障?你们这么替被告人考虑,怎么不替被害人的家属多考虑考虑?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其次说说冤假错案的问题。你们说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在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导致错杀的情形,照你们这样说,那我支持废除一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废除法律,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死刑制度吗?显然不是,这根本就是两码事,请从司法体制内部去找问题好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哪些人造成的冤假错案?哪些操作或者情形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该偿命的人偿命、该下去的人下去、该研讨的问题好好研讨、该改正的地方好好改正。


再来看看我国刑法对于死刑适用的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怎么样算是罪刑极其严重呢?孙小果大家都知道吧,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无恶不作;《破冰行动》原型人物“冰毒教父”蔡东家,制毒、贩毒,害得多少家庭支离破碎;杭州保姆纵火案莫焕晶,仅仅因为一己私欲,害得三个可爱的孩子和他们善良的母亲葬身火海,简直是丧尽天良。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会发现,基本上最高院复核的执行死刑案件在逐年减少,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是越来越严格,基本上采取的是慎杀、少杀的态度,都已经这么严格了,你们还要求废除死刑?还想给机会让这些人在监狱里好吃好喝地待着?拜托,纳税人交的钱不是用来伺候这些十恶不赦的人的好吗?

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基本上都没有死

死刑的存在,可以使被害人得以安息、使家属得到安慰、使其他人感到安心。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它的威慑作用,如果连“死刑”都无法带给这些人威慑力的话,你还指望无期徒刑能让他们回头是岸吗?


有些人啊,就是要死到临头,才知道生命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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