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砍傷2歲女童,你怎麼下得了手,有沒有可能判死刑?

近日,貴州某小區發生一起持刀傷人案,一名19歲的大學生,將一名2歲的幼童砍傷,幼童最後搶救無效死亡,我們看一下,這名行兇的大學生,有沒有可能判死刑?

19歲砍傷2歲女童,你怎麼下得了手,有沒有可能判死刑?


事件過程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19歲,就讀於廣東某高校,最近休學在家。在案發當天,楊某某因為與家人交流後產生矛盾,加上他在學校讀書期間,與室友、老師關係緊張,各種因素導致他情緒波動較大,突然情緒失控,從廚房拿起刀衝出家門,將在小區玩耍的2歲幼童的頭部砍傷,幼童搶救無效死亡。

毫無疑點,已經構成犯罪,他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呢?下面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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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最高都可處死刑,有些人可能會說,既然都可以判處死刑,那有那麼重要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於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而故意殺人,則是希望死亡結果出現,故意殺人罪判死刑的概率相對較大。

認定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要先從客觀再到主觀進行分析。要先分析他的行為是否殺人行為,再判斷是否具有殺人故意,如果沒有殺人故意的,再判斷是否具有傷害故意。

為了能判斷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一般需要查清下面幾點:

1、會用了什麼工具行兇?

2、傷害的是身體什麼部位?強度如何?

3、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後,是否繼續打擊?

4、犯罪時的環境如何?

5、是否有搶救被害人?

6、是否有預謀?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菜刀往2歲幼童的頭上砍,這是明顯殺人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並非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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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精神病什麼怎麼處罰?

根據新聞報道可知,犯罪嫌疑人在行兇前與家人產生矛盾,其情緒存在較大波動,如果他是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免責呢?我們看下刑法關於精神病的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了3種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

1、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鑑定後,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

即使是精神病人,大部分時候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第1種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也要經過鑑定後才能認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家人產生矛盾,只是情緒產生波動,並不能證明他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精神病發作的情形

判決預測

筆者從裁判文書網上面找了類似案例,案號為(2010)陝刑三複字第032號。被告因猜疑別人說他壞話,就持刀砍人,都是往別人頭部砍,最後導致兩名幼童死亡、一人重傷,最後鑑定報告出來,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最後判了死緩。

案號(2012)陝刑三複字00013號,被告因感情糾紛,為洩憤報復,將一個無辜幼童殺死,最後被判處死緩。筆者認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如果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被判處死緩的概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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