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护林防火 人人有责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疫情防控也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县将通过森林草原防火监控系统,对全县森林草原进出口主干道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有违法野外用火、破坏森林资源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将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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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护林防火 人人有责

按照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冀林草字(2019)23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防火办联合会商预测:今冬明春,我省气温偏高,大部分地区降水偏少,火险等级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县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和谐安定,平安祥和的节日,预防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现公告如下: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为全县境内所有森林草原分布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和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人员严禁将火源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林区。

(二)旅游、露营等户外运动者和野外施工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村民上山秋收春种时,严禁在林区及周边地区焚烧荒草、秸秆、垃圾杂物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提倡文明祭祀,严禁在祭祖上坟时,焚烧香烛,烧冥币等。

(五)中小学校及家长要对学生加强森林防火教育,要求学生不得携带引火媒介和玩火。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监护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好监护责任,此类人群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由监护单位和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严禁阻碍防火执勤人员工作,妨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公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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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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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带火种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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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火视频

监控系统


目前,我县通过森林草原防火监控系统对全县的天然林、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出入口等森林资源进行24小时全覆盖监控,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回放功能”加大野外用火、乱砍滥伐、封山禁牧、破坏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力度,一经发现依法顶格处理。


森林草原防火点位可视覆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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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情信息

图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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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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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案例


2017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某某村儿下甸子村儿南台勾某某饭店举办婚礼,现场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2017年5月12日对郭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同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判处三年缓五年有期徒刑。


隆化县某某乡三岔口村李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对其该案立案侦查,经查明2018年5月7日某某乡,三岔口村六组东大坡给其公婆上坟时,焚烧上坟纸,引起山林过火,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被森林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3月24日,果某某在承德市滦平县金沟屯镇三道湾村用电网非法猎捕,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火灾肇事者果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共有8名党政干部被追究责任,分别是滦平县林业局局长范某某作深刻检查;县防火办副主任杨某某诫勉谈话;金沟屯镇党委书记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镇长武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镇长汤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镇政府包村干部郝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村支部书记沈某、村会计沈某某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护林员舒某某、梁某被辞退。


2019年4月4日,隋某某在承德市承德县小白旗乡顺道地村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0.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0.2公顷。隋某某野外违法用火,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小白旗乡政府被全县通报,共有5名党政干部被追究责任,分别是小白旗乡政府主管副乡长陈某某做书面检查;乡包村干部李某某、林业站站长王某某被提醒谈话;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冯某某,村支部副书记、副主任蔡某某被诫勉谈话。责任护林员黄某某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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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节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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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节选)

第十八条 实行全封的林地,在封育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二)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三)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五)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人为活动。

第十九条 实行半封的林地,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活动;其他季节可以按作业设计进行砍柴、割草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条 封山育林区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主导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在封育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林下资源开发,发展林下种植业、禽类养殖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封山育林形成的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照其对生态的影响程度,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期限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封育区擅自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封育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所有者有权将林地收回。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封山育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批准野外用火的;

(二)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的;

(三)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四)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狩猎的;

(五)在封山育林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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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森林火灾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在森林火灾中对人身造成的伤害主要来自高温、浓烟和一氧化碳,容易造成热烤中暑、烧伤、窒息或中毒,尤其是一氧化碳具有潜伏性,会降低人的精神敏锐性,中毒后不容易被察觉。因此,一旦发现自己身处森林着火区域,应当使用沾湿的毛巾遮住口鼻。附近有水的话最好把身上的衣服浸湿,这样就多了一层保护。然后要判明火势大小、着火时的风向,应当逆风逃生,切不可顺风逃生。


二、如果被大火包围在半山腰时,要快速向山下跑,切忌往山上跑,通常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要比人跑得快得多,火头会跑到你的前面。一旦大火扑来的时候,如果你处在下风向,要做决死的拼搏果断地迎风对火突破包围圈。切忌顺风撤离。如果时间允许,可以主动点火烧掉周围的可燃物,当烧出一片空地后,迅速进入空地卧倒避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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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的公告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隆化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之前,全面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疫病研究和疫病防控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外,一律停止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活动。

二、禁止一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

三、暂停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审批许可的,暂停实施。

四、对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

五、关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六、关闭所有动物参观场所,停止马戏团等一切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的展演活动。

七、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野外巡护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随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严禁以救护收容名义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

九、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运输、食用和非法出售购买、驯养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顶格处理。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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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选)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草局出台七项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出台7项措施贯彻落实《决定》。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题学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领会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决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各项规定。

  二是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抓住《决定》公布施行的有利时机,集中调配力量,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在候鸟大规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要加密保护哨站、巡护线路的设置,进一步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切实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和网络空间;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加大查验追踪力度,依《决定》加重处罚,切实有效阻断非法交易链条。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一追到底,摧毁犯罪团伙,从严加重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三是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所有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四是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列明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建立科学评估机制,经审核确认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须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有效防范疫源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同时,要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滥用、虐待等不当方式,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的行为。要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政策学习和专业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五是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夯实依法保护基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对有关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积极争取立法机关、人民政府及早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要加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进度,积极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各省(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研究修订地方保护法规,适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策略,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六是周密部署安排,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在推进《决定》贯彻执行过程中,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补偿等问题预先进行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加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科学稳妥实施。重点地区还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隐患,严防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等行为。

  七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会同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积极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护林防火 人人有责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全文来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 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 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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