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馬仔當成老闆判刑


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馬仔當成老闆判刑




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馬仔當成老闆判刑


2013年11月至12月8日期間,郭某方受同案人蔡某指使,為蔡某介紹、僱請同案人郭某池運輸毒品冰毒多次。郭某方夥同郭某池從蔡某處取得毒品冰毒,由郭某池攜帶毒品冰毒乘坐大巴客車從陸豐市甲西鎮前往深圳市寶安區固戌南昌村“世紀百貨”超市附近,郭某方乘車尾隨其後,到達目的地後,再由郭某方從郭某池處拿回毒品冰毒販賣給他人,並將販賣毒品所得的毒資帶回陸豐市甲西鎮博社村交給蔡某。蔡某共付給郭鎮方人民幣4000元作為報酬。

2013年12月12日上午,郭某方再次夥同郭某池從蔡某處取得毒品冰毒,準備由郭某池將毒品帶往深圳販賣。當郭某池所乘坐的大巴客車途經陸豐市公安局南塘執勤點時,郭某池被執勤民警人贓俱獲,尾隨其後的郭某方趁機逃跑。現場繳獲疑似毒品冰毒6袋,淨重共計6014.80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大約為70%。

2014年4月6日下午17時許,公安機關在陸豐市甲西鎮新繞村抓獲在逃的郭某方。

這個案件中,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郭某方運輸毒品數量大,判處郭某方死刑。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郭某方運輸毒品數量大,遠超過了判處死刑的標準。同時,郭某方在本案中也是主犯,但是郭某方並不是毒品所有者及主要獲利者,其在本案中是受蔡某的指使參與販賣、運輸毒品,其罪責明顯輕於蔡某。雖然蔡某還沒有歸案,但是不能因為蔡某還沒有歸案,就做出了郭某方是本案中罪行最嚴重者的認定,即不能因為某些同案犯還沒有歸案,影響到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的認定。


毒品案件中,警惕法院把馬仔當成老闆判刑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當事人死刑,經過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案件中有地位與作用輕微於另一個同案犯,雖然該同案犯沒有歸案的,也可以改死緩。

其實這種情況,估計僅限於綜合全案只適宜判處一個當事人死刑的案件,因為死刑已經是最嚴厲的刑罰了,一個情節相對輕微的當事人被判處死刑了,那麼另一個情節更為嚴重的同案犯歸案後,估計也是判處死刑,這就導致兩個人被判處死刑了,有違我們國家嚴格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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