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紹城際工程聲屏障施工Ⅰ標評標違規被處理

杭紹城際工程聲屏障施工Ⅰ標評標違規被處理

杭州至紹興城際鐵路工程聲屏障施工Ⅰ標投訴事項處理意見書

投訴人:江蘇新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句容市邊城鎮光華路1號

法定代表人:樓兆新

被投訴人: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建陽鎮建陽東路6號

法人代表:郝龍

招標人:紹興市柯橋區杭紹城際軌道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評標委員會:陳堅松、陳禹、龔紅興、金國鋒、周燕君、程長征、章治洲

在杭州至紹興城際鐵路工程聲屏障施工Ⅰ標(招標編號:E3300000001000445120001)招投標過程中,投訴人經異議程序不服招標人答覆,於2019年12月29日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受理。通過調閱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關資料,致函相關單位協助調查,聽取陳述申辯意見等方式,現履行完畢本案調查及相關程序。

投訴事項及主張:中標候選人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格條件業績“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為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包業績,該工程應尚未完工。因竣(交)工驗收記錄(報告)至少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蓋章,該業績項目業主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應未組織對該工程進行竣(交)工驗收,可知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業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投訴人要求重新組織招標。

被投訴人申辯:我公司本次投標提供的投標人業績為“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證明材料為“中標通知書”“買賣合同”和“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其中,“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是對我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範圍內材料設備供貨及安裝的驗收。我公司提交的資格條件業績及其證明材料均真實有效,符合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業績的要求。

招標人陳述:經我公司核實,中標候選人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確實承接了中鐵五局的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聲屏障製作安裝工程,且該項目分段施工,目前已完成部分和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金額吻合。

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項目擬派項目負責人郝芳確實為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聲屏障製作安裝工程項目負責人,但已於2019年3、4月變更,不再擔任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聲屏障製作安裝工程項目負責人。

評標委員會陳述:由於招標文件僅要求提供竣(交)工驗收記錄(報告)作為業績證明材料。經討論,一致決定僅對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進行評審。

因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從項目業主單位處直接承包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施工標,經討論,一致認為中標候選人提供的“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業績及證明材料“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符合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要求。

已查明:(一)杭州至紹興城際鐵路工程為參照重點管理項目。杭州至紹興城際鐵路工程聲屏障施工Ⅰ標招標公告於2019年11月20日發佈,12月18日在省交易中心開標,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在內的20家單位參與投標。經評審,江蘇金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得分93.46,公示期為12月19日至12月23日。投訴人分別於12月20日、12月23日提出異議,因不服招標人12月23日、12月24日作出的答覆,於12月29日提出投訴。

(二)招標公告對投標人資格條件作出了明確的業績要求:“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時間以竣(交)工驗收日期為準】完成過單個施工造價金額不小於3000 萬元人民幣的國內聲屏障工程施工業績;業績證明材料只要求提供竣(交)工驗收記錄(報告),如業績證明材料所能承載的證明內容不能完全體現業績要求的具體表述,需同時提供其他相關的竣(交)工驗收資料。相關的竣(交)工驗收資料,僅指竣(交)工驗收階段及之後簽署的工程資料,如竣工圖、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憑證等” 。

(三)被投訴人本項目電子投標文件中提交的類似項目業績有且僅有:“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提供的證明材料為《中標通知書》《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買賣合同》和《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

《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中“總包單位”的名稱與簽章不一致,《中標通知書》和《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買賣合同》載明的內容未能證明上述不一致的正當性。

(四)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未經詢標即認定被投訴人提供的“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並將其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五)被投訴人提供了“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的《物資數量價格表》,該表的“合同總價”信息與其投標業績證明材料載明的合同金額信息吻合。《物資數量價格表》屬於貨物報價清單,而非施工項目報價工程量清單。

(六)被投訴人未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以佐證其承接了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聲屏障施工工作。

綜合上述調查,被投訴人在投標時提交的投標人資格業績“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一號線高架軌道附屬降噪設備工程”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該業績符合招標文件的業績要求。

本機關認為:由招標人編制並公開發布的明確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標方法和投標文件響應格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和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未按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責令評標委員會改正。

招標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做好後續招標投標工作。

如對本投訴處理意見不服,可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抄送: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