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上演“調包”大戲,監控視頻真相了

2020年3月9日16時25分,奉新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縣“110”指揮中心轉警稱:“15時30分,在奉新縣應星南大道黃沙港橋頭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員受傷,雙方均已到醫院。”

酒後上演“調包”大戲,監控視頻真相了


辦案民警趕到醫院詢問雙方事故情況時,男子解某稱小車為他所開,民警隨即把解某帶到交警大隊進行調查,取完筆錄後,在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監控視頻時,民警發現真正的小車駕駛員竟非解某,視頻中,坐在後座的解某與真正的駕駛員上演了一出“調包好戲”。當民警詢問真正的駕駛員是何人時,解某依然百般抵賴,直到把視頻畫面給解某看時,“死心”的解某才交代真正的駕駛員是其父親解某慶,事發前其父親在駕駛車之前喝了點酒。才想到用這樣的方法“調包”。

目前,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已對解某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關於涉酒駕駛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請大家都學習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車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