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懲處瞞報、漏報、謊報重點地區旅行史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和入境回衡人員增多造成的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慎終如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及衡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3月16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懲處。

一、緩報、漏報、謊報、隱瞞病史、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和醫學觀察的;

二、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於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上述三種人的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單位、社區報告,不服從單位、社區健康監測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三、故意謊報、隱瞞行動軌跡和接觸人員,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

四、明知自己被感染,屬於病毒攜帶者,仍然在外流動、出入公共場所、與他人接觸,存在潛在的疫情傳染風險,對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重危害的。

凡有以上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之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或第330條之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上述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衡水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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