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智博涉嫌以賣口罩為名詐騙案開庭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藝人黃智博涉嫌以賣口罩為名詐騙案開庭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3月17日上午9點,黃智博因虛構出售口罩事實騙取被害人11.7萬元涉嫌詐騙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中獲悉,被告人黃智博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黃智博,原系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訓練生。2020年2月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月17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月25日,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黃智博依法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公訴。

浦東新區檢察院指控,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黃智博在網絡貼吧中發佈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同年1月31日,被害人袁某看到上述信息後與被告人黃智博取得聯繫,被告人黃智博謊稱自己有大量現貨口罩可以出售給被害人,為進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黃智博在網上下載虛假的身份證件、醫用口罩圖片、生產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打包及快遞視頻、揚州提貨地址等,並將上述虛假信息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害人,後以預付款的名義共計騙取被害人袁某人民幣117000元。後被告人黃智博將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失聯。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黃智博被抓獲歸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審判長表示,被告人黃智博及辯護人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定性均無異議,且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均表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故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

藝人黃智博涉嫌以賣口罩為名詐騙案開庭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被告人黃智博

被告人黃智博在庭審中稱,自己沒有工作,平時沒有收入,“我去找了(醫用口罩的資源),沒有找到。”黃智博還表示,願意退髒,詐騙款均用於自己的消費。

“我當時一時衝動把人拉黑了,後面我覺得自己很不對,想退賠,但還沒來得及退賠就被抓了。我知道我錯了,我擔心自己的父母身體。”黃智博說。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黃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良好,沒有犯罪記錄和前科。黃某某主觀惡性比較小,系一時衝動,到案後如實供述,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取證。同時,黃某某家屬積極幫助退賠全部的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從實際上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

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並處罰金。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

在最後陳述環節,黃智博再次表示,“這件事情真的是我做錯了,我覺得很愧疚,想找被害人退錢,但自己的號被封了就找不到他,後來想加她老公的號想退就被抓了,真的很對不起,我知道自己錯了。不希望自己的事情影響了父親的身體。 ”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智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黃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家屬幫助下全額退贓,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綜合考量後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黃某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口罩為名實施詐騙犯罪,予以從重處罰,不宜宣告緩刑。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件回顧>>>

2月1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從快批捕一起口罩詐騙案,犯罪嫌疑人系曾經參加過選秀類節目《以團之名》的藝人黃某某。

此前,警方宣佈偵破此案,於廣東省抓獲黃某某。經多家媒體報道並證實,黃某某系樂華娛樂練習生黃智博。2月13日,樂華娛樂官方微博回應練習生黃智博“用口罩詐騙”一事,稱已與其解除合同。

浦東檢察院介紹,1月30日, 上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區域銷售袁某欲批發一批口罩提供給公司客戶,在網上某貼吧找到一個自稱銷售口罩的微信商戶,雙方約定以9毛錢一個的價格購買40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在此期間,商戶發送醫用口罩圖片、包裝快遞視頻以及合格證等給袁某,令其深信不疑。後袁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定金8.7萬元,後再次追加訂單並轉賬3萬元。商家收到預付款後,要求袁某自己去揚州提貨,當她趕到揚州後卻無法找到提貨地點,其微信也被拉黑,遂發現自己被騙後報警。

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黃智博在廣東省陸豐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犯罪事實及另外兩起詐騙事實。

案發後,浦東新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指派檢察官與公安機關會商案件細節,引導取證並提出偵查意見。

2月17日,公安機關以黃智博涉嫌詐騙罪移送審查逮捕,浦東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快速辦理。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智博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出售口罩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已構成詐騙罪,於收案當天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月25日,浦東新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黃智博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詐騙罪,依法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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