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應當如何確定被告?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應當以誰為被告,實踐中不無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借款人為被告,因為交付的方式有多種,包括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款項,此時出借人也履行了交付現金的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收款人為被告,畢竟,實際收款人取得了款項,是利益的最終獲得者,無論從借貸的角度還是不當得利的角度看,都應當成為實際的被告。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借款人為被告,必要時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

筆者認為,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由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時生效,因此,借款交付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民間借貸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這一事實在認定上的困難。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的,應當如何確定被告?


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出借人交付的是貨幣,屬於動產,因此,交付方式上既有可能是現實交付,也有可能是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出借人將貨幣直接或者通過轉賬形式交給借款人,發生的法律後果是不僅轉移了貨幣的佔有,也實現了貨幣的所有權轉移。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不予現實地交付貨幣,而採用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來代替實際交付,以發生貨幣所有權的轉移。如簡易交付(指借款人已經依法佔有了貨幣,則出借人無須再實際交付)和指示交付(是指出借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由出借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借款人,即可代替貨幣的實際交付)。另外,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借款人指示的第三人作為收款人,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款項的,也視為出借人履行了提供資金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當事人對彼此之間的合同關係沒有爭議,但是,如果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實際收款人在訴訟中的角色是多維的:
首先,為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

其次,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是受實際收款人的委託借款,或者代理實際收款人借款,且實際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則實際收款人應當成為被告。

再次,如果借款人否認收到了借款,且聲明與實際收款人無任何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款人應當為被告;同時為了查明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也可追加實際借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最後,實際收款人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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