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律師講解: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以租代徵”是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徵地拆遷律師講解: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任何形式佔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均為非法行為,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行為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而所謂的“以租代徵”實質就是規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制,規避農地轉用和徵地依法審批、規避依法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規避依法繳納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農民集體土地搞項目建設的行為。

徵地拆遷律師講解: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謝律師解讀,“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徵地拆遷律師講解: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幾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以租代徵”違法徵地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

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批准“以租代徵”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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