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遇“跳單” 法院判決:購房者需支付一定服務費

房屋交易遇“跳單” 法院判決:購房者需支付一定服務費

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房產中介,是購房者和房東之前的橋樑,但時常有購房者得知房屋信息後,越過中介和房東達成交易,這就是俗稱的“跳單”行為。

3月1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雲法庭”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件。

經法院判決,存在跳單行為的購房者羅某,需支付上訴人自貢某房產中介公司服務費1000元。

原來,購房者羅某在購買房屋前,與自貢某中介公司簽訂了《看房協議》,其中約定房屋成交後,羅某需按房屋成交總額的1.5%,即9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其次,若羅某獲得了房屋信息與賣傢俬下達成交易或通過其他中介公司達成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費用並賠償損失。

在協議簽訂後,中介公司向羅某提供了案涉房源信息,並帶領看房。

但令人沒想到的是,羅某看房後,通過第三方房地產經紀公司與該房源的所有權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3000元佣金。

中介公司得知後,認為羅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羅某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佣金和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事活動中,各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

因此,買房者如果在接受了中介機構提供的看房服務後,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與機會,私下與房屋業主或者通過其他中介機構達成交易,這種行為構成典型的“跳單”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本案中羅某購買的房屋,並非該中介公司獨家代理,他在買房過程中選擇房價與中介費用更低、服務更優質的中介公司達成房屋交易,是房地產中介市場交易的習慣,其行為並非惡意“跳單”, 中介公司要求羅某支付佣金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能成立。

然而,在看房過程中,羅某確實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綜合考慮中介公司提供看房服務的次數、已完成中介服務項目的程度及合理的支出,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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