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唐代的官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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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官制?官制是政权机构的一个重要组织制度,是关于官的设置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但它也有自己的特点,可以用“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八个字概括。

在唐代,三省掌管立法、审议和执行政务,市中枢机构,三省长官是辅佐皇帝行政的最高长官。三省分别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最高长官称为尚书令(仆射)、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其中尚书省下又设置六个部门,统称为“三省六部”。而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被归纳为十四个,也就是“九寺五监”。

(狄仁杰)


随着时代的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如黜陟使等,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黜陟使只有监察权利,没有军权,不能调动军队。所以狄仁杰如同救火队员,曾先后先后担任多地的黜陟使,但都没有长期留任。

总的来讲,唐朝在隋制基础上衍生出的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官制系统。此外,唐朝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


《新唐书·百官志》说:“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唐代文官系统分为中央、地方和少数名族文官系统,中央文官系统是由“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组成的。

一、三省六部长官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


后来,因为避讳于唐太宗,臣子们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均号称宰相。贞观十七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自此自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就成了“同平章事”了。德宗以后,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或者宦官)的态度的。

三省架构: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

中书省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后续曾改门下省为东台、鸾台等。


《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


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

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正二品。后又改称东台、文昌台、文昌都省、都台及中台等。从中书门下发出的诏令制敕,均经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县,或者根据诏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达到有关部门。



唐代初年,尚书省的总办公机构称为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负责各类文书的审核、签发与存档,指导六部诸司工作。

六部机制: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

二、监察机构——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


总而言之,中书、门下两省与尚书省六部、九寺五监、御史台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朝政决策——执行——监察系统,是唐王朝的核心机构。

三、地方文官系统

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随着年代的推演,主要是府与道的出现,唐代把京都和曾作为陪都的州,为显示其地位的重要而称为府。府的设官与州相同,仅名称稍有变化,如其长官改称尹,副长官改称少尹等。此外,在边疆地区还设置都护府,以管辖广大边境区域,都护府的设官也与州相同,仅其长官称为都护与副都护。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贞观元年,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开元二十一年,唐玄宗“又因十道分为十五道,置十五采访使,检查如汉刺史之职”。唐代后期,道的长官观察使一般都兼任节度使,拥有军权,权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镇。

四、官员品秩级别

唐承前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绯(朱红),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青。同时,鱼符,是以袋盛之,称为“鱼袋”,表示身份。三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金饰之,称为金鱼袋。五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银饰之,称为银鱼袋。

五、官员的任命与选拔

唐朝沿用了隋代废除九品中正制,以科举取士的选官政策。唐代科举分为制举和常举两种,制举是不定期的,考试科目也是临时设置的,是在朝廷有特殊需要时才进行的一种选官考试。通过这个考试的,可以由吏部授官,但通常人数比较少,往往是针对特殊人才的一种特殊选拔。

常举是定期举行的考试,分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童子科等,但以进士科和明经科为主。只有通过乡里检验过的士子才有权参加考试和选拔,奴籍、杂户没有考试的资格。读书人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通过考试检验,才学优异者由朝行授予官职,是封建国家机制成熟的标志。


唐代在科举之外,还有一种选官方式,就是世袭恩萌。一些贵族家庭或者累代大官之家,其子弟可以享有做官的权利。一些勋爵贵戚甚至可以恩萌四代,三品以上官僚基本上也能恩萌三代。

六、职事官与散官的区别

职事官是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也是行使职权的官员,如中枢三省之官、九寺之官等为在京"职事官"。州县官、关津官等为外"职事官"。“散官”只是表示官员等级的称号,是是有官名而无职事的官称。唐代文散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士郎分为二十九阶,武散官自骠骑大将军至陪戎八校尉副尉分为四十五阶,都是有官名而无职事的官称。

唐代规定,九品以上职事官皆带散位,称为本品。职事官随才录用,散官则皆以门荫结品。职事官与散官品级不一定一致,散官中也有低位而充高级职事官称守某官,如正五品下朝议大夫任正三品中书令者,便是守中书令;散官高而充低级职事官,称行某官,如从三品银青光禄大夫任正四品某州刺史者,称行刺史。其后宋、金、元皆沿唐制,设有文武散官等。到了明、清时,官员级别和待遇逐步按实际所授职官品级,散官逐渐消亡。

七、少数民族官员

唐代为了拉拢临近的少数民族,制定了笼络少数民族权贵的职官体制。唐朝向少数民族的权贵授予员外官之职,并赐予相应的荣誉。对少数民族来说,是身份的象征。

员外官与少数民族首领的“可汗”、“国王”等封号不同,带有明确的品级,可以迁转的。而接受员外官的少数民族权贵们,名义上需要承担为朝庭服务的义务。比如本民族地区如果出现叛乱,这些员外官们要听从中央政府调遣,有义务平定叛乱,保障中央政府的安全。

员外官与职事官不同,是可以世袭的。这些少数民族员外官在本民族内管理民族事务名义上接受唐朝中央政府的领导,得到唐朝中央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作用很大。

八、官员的升贬

唐代每年的考核称为“考绩”,由尚书省和吏部主持。每位官员都要将当年的工作成绩、个人品德写出来,由吏部评议,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和下下九等,以备迁贬。

唐代官员升迁主要依据是“四善”,分别是“德义有闻”、“清慎名著”、“公平可称”和“各勤匪懈”,也就是对道德、清廉、公正和勤奋四个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上中”之上的,晋升二阶,“中上”之上的,晋一阶;“中中”、“中下”不升不降,“下上”及其以下的,分别降一阶至二阶不等。

如果考核不好,那么贬官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降职,一种是外放。贬官可以是降职使用,也可以是由实职改为闲职,或是由职事官改为试官。有时也会出现严重失职的官员被“左降”,这是最严重的惩罚,是将职事官降为闲职并同时贬到边远地区的一种贬官方式,是带有流放性质的一种对官员的惩罚手段。

做为封建社会制度完善的大一统国家,唐代的官制在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的“三省六部”制被证明是封建时代最有效的政治制度,唐代对官员的考核、作用和升降制度也被后世效仿。以科举取代九品中正制,官职分离等特点,都是唐代对适应当时政治形势、阶级关系、经济情况的官员系统和制度的探索,也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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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官制基本是隋朝的延续,所谓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职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也就是有两个领导,下属部门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官职,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上裁定交尚书省执行。尚书省职责就是执行,由尚书令一人领导,副职一左一右,下辖六部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长官是尚书,六部分管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管四司,共计24司。户部,掌理土地、户籍、赋税、财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个司。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堂、科举、外宾接待事务,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将选拔、兵籍、军械、军令等,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主管法律,刑狱事务,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理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等工程,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各部一把手称尚书,副手为侍郎,再下面是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吧。六部之外有九寺五监,正副长官称卿和少卿。太常寺管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属礼部,光禄寺就是管酒礼膳馐等事。卫尉寺专门掌管兵器和仪仗物料。太仆寺掌马政,但不管皇上车马。大理寺掌管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可归刑部负责。鸿胪寺管礼仪,但外族朝拜进貢归户部管。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收入可归户部。太府寺为新设立,仅管金帛府藏。五监是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分管学堂教育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等修缮。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但实际上是与协助六部的办事机构。古代的各职能部门复杂不,不如今天的我们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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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和尚书省是两汉时期基本形成,东汉废除中书省,只设尚书省,三国时恢复中书省,门下省是晋朝首先建立的,南北朝依然沿袭,晋朝时期三省制度基本建立起来,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三省在各个时期的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不同,在封建社会末期实行封建专制,基本废除了三省制度。

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

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九寺 寺即官署。 

1.光禄寺: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兼掌膳食帐幕,唐以后始专司膳,历代因之。  

2.太仆寺:掌舆马畜牧之事。

3.太常寺:掌宗庙礼仪,清末废。

4.宗正寺:明清改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清改为大理院。

6.卫尉寺:掌门卫屯兵,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废,清有銮仪卫。

7.鸿胪寺:掌赞导相礼。鸿,声也,胪,传也,传声赞导,故曰鸿胪,清末废。

8.少府寺:掌山泽之事,又掌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明始废。

9.太府寺: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诸货币。

五监

国子监

长官为祭酒,少府监、将作监长官均为监,同为从三品;是中国古代隋朝以后的中央官学,为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

军器监

长官为军器监,正四品上;掌造兵器、旗帜、戎帐、什物,依规定制作程式,按兵校工匠制作精粗利钝以为赏罚;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等物;皮角库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都水监

长官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务。

少府监:辖中尚署,掌牋祀圭璧、天子佩饰;左尚署,掌车乘制造;右尚署,掌鞍辔、纸笔等;织染署,掌冠冕、组绶、织纫、染色,有染坊使;掌冶署,掌玉器、金属器制作。各署、监还有监作,从九品下。

将作监:长官历称将作令、将作大匠、将作大监,掌土木营造之事。右校署,掌版筑、涂泥、粉刷;中校署,掌管竹、葛等器物制作,左校署,掌木器制作;甄官署,掌石器、陶器制作。 军器监:有甲坊署、弩坊署,令皆正八品下。 都水监:掌各地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事。辖河渠署及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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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中央政府主要分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省掌诏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门下负责审议中书之立案、草案,以决定实行与否;尚书省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为三省六部制。

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台省官和卿监官两类,前者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九寺五监,属于事务性职官。唐代九寺是从汉代的九卿演变而来的,但其权位与职掌已经同汉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

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这些卿监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理寺与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要送刑部复查,死刑则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则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和审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复查。

此外还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秘书省掌管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天台。殿中省和内侍省为内廷掌管皇帝诏旨传递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机构。

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道,玄宗时增为十五道。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独立地行使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这种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一般由亲王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还有少尹、司录参军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阳,因此那里的职官建置略同长安。虽然以后诸帝很少再去洛阳,但其职官衙署并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实职。

又有都督府,属于大军区性质,管十州以上的称大都督府。长官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由长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乱后,由于地方节度使势力的膨胀,都督府实际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赠官”。

为了加强对周边少数民族的管理和巩固边防,唐朝还在边疆地区先后设置了六个都护府,有大都护府与上都护府之分。长官大都护一般由亲王遥领,由副大都护主其事。上都护府长官为都护。作为边疆地区的都督府和都护府还管辖着若干羁縻府、州。羁縻是束缚、拢络的意思。唐朝为了便于控制边远的少数民族,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羁縻府、州作为行政特区,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可以世袭。这些羁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自治权,可不向朝廷交纳贡赋,但必须接受边区都督和都护的辖制。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的羁縻府州多达856个,比内地的府州还多。唐朝实行的这种少数民族自治的羁縻府州制度有助于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加强中央同边远少数民族的和睦关系,同时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后期节度使势力大增,发展成割据一方的地方分裂势力,最终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唐玄宗时为了加强边防的军事力量,在沿边设置八个节度使,统辖边地军队,本是军事将领。安史之乱爆发后,中原用兵,于是内地也设节度使。为了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节度使不仅领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后来节度使又都加京官和御史大夫头衔,又兼观察使(原为监察官员,后渐兼理民政,统管一道或数州)、营田使、度支使等,于是集军、政、财、监察诸权于一身,成为割据一方的藩镇。中唐以后,节度使的辖区也称道,后来全国划成四十余道。这时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种单纯的监察区划,而成为实际的行政区划了。这种道也称为方镇。所以节度使对所属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设置原有的武职、文职官员外,还有一套幕僚班子。节度使把许多重要的职务委派给这些幕僚去担任,于是称他们为差遣官。这些幕职人员未经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职官,无品阶,这就要向朝廷申请,授予他们郎官、御史等头衔。这种办法称为“检校”。检校原为查核、察看之意。东晋最早设置检校御史,掌地方监察。至唐初,为暂时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后变为加官性质,凡加“检校”之官,皆无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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