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唐代的官制是怎樣的?

凝時空教育說


什麼是官制?官制是政權機構的一個重要組織制度,是關於官的設置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襲隋制,《新唐書·百官志》雲:“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但它也有自己的特點,可以用“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八個字概括。

在唐代,三省掌管立法、審議和執行政務,市中樞機構,三省長官是輔佐皇帝行政的最高長官。三省分別是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最高長官稱為尚書令(僕射)、中書令和門下侍中,其中尚書省下又設置六個部門,統稱為“三省六部”。而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部門被歸納為十四個,也就是“九寺五監”。

(狄仁傑)


隨著時代的變化,“使職差遣”逐漸侵奪了原來職官的權力,新出現的一些使職,如黜陟使等,使得原來的一套官僚體系發生了紊亂。黜陟使只有監察權利,沒有軍權,不能調動軍隊。所以狄仁傑如同救火隊員,曾先後先後擔任多地的黜陟使,但都沒有長期留任。

總的來講,唐朝在隋制基礎上衍生出的一些具有執行、監察、侍從或其他功能的機構,共同組成唐皇朝的官制系統。此外,唐朝還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勳爵制度。


《新唐書·百官志》說:“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唐代文官系統分為中央、地方和少數名族文官系統,中央文官系統是由“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組成的。

一、三省六部長官

唐代初年,以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門下侍中、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共議國政,都是宰相。《新唐書·百官志》說:“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


後來,因為避諱於唐太宗,臣子們不敢居其職,便以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門下侍中、中書令均號稱宰相。貞觀十七年,太宗以李績為太子詹事(東宮百官之長),並特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使其與侍中、中書令一樣參預宰相職事。自此自後,就有“平章事”與“同三品”的銜號,否則,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職權。唐後期的宰相名號就成了“同平章事”了。德宗以後,宰相權力的大小,都是取決於皇帝(或者宦官)的態度的。

三省架構: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唐代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

中書省以中書令二人為長官,又以中書侍郎二人為副長官。重要的屬官有中書舍人,掌參議表章、草擬詔敕及璽書冊命等。屬官還有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事上封事(上呈書面報告)。

門下省,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後續曾改門下省為東臺、鸞臺等。


《百官表》雲:“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


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正二品。後又改稱東臺、文昌臺、文昌都省、都臺及中臺等。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



唐代初年,尚書省的總辦公機構稱為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負責各類文書的審核、簽發與存檔,指導六部諸司工作。

六部機制: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

二、監察機構——御史臺

唐代御史臺設御史大夫1人,為其首長,以御史中丞為其副。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臺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御史還有專人分管御史臺官署的日常雜務。侍御史在諸御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

御史臺三院的設置與明確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


總而言之,中書、門下兩省與尚書省六部、九寺五監、御史臺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朝政決策——執行——監察系統,是唐王朝的核心機構。

三、地方文官系統

唐代前期,採用州、縣二級制。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刺史之下有別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職權,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閒散官員。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負責處理各方面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眾曹、催徵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隨著年代的推演,主要是府與道的出現,唐代把京都和曾作為陪都的州,為顯示其地位的重要而稱為府。府的設官與州相同,僅名稱稍有變化,如其長官改稱尹,副長官改稱少尹等。此外,在邊疆地區還設置都護府,以管轄廣大邊境區域,都護府的設官也與州相同,僅其長官稱為都護與副都護。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種監察區。貞觀元年,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採訪使巡視,監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況。開元二十一年,唐玄宗“又因十道分為十五道,置十五采訪使,檢查如漢刺史之職”。唐代後期,道的長官觀察使一般都兼任節度使,擁有軍權,權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鎮。

四、官員品秩級別

唐承前制,把官員分為九品,每品內又分為正、從,共為十八個等級。唐代文官的散官實際上有三十個等級,武官散官等級是三十二等。這些等級總稱為流內官,為正式文武官員。此外還有流外九品,實際上已屬於吏員,不屬於正式官員的範圍。官員的散官稱號與品級大致對應,表示官員地位與資歷高低,作為升遷的序列。

唐代規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緋(硃紅),六品、七品服綠,八品、九品服青。同時,魚符,是以袋盛之,稱為“魚袋”,表示身份。三品以上官的魚袋以金飾之,稱為金魚袋。五品以上官的魚袋以銀飾之,稱為銀魚袋。

五、官員的任命與選拔

唐朝沿用了隋代廢除九品中正制,以科舉取士的選官政策。唐代科舉分為制舉和常舉兩種,制舉是不定期的,考試科目也是臨時設置的,是在朝廷有特殊需要時才進行的一種選官考試。通過這個考試的,可以由吏部授官,但通常人數比較少,往往是針對特殊人才的一種特殊選拔。

常舉是定期舉行的考試,分秀才科、進士科、明經科、童子科等,但以進士科和明經科為主。只有通過鄉里檢驗過的士子才有權參加考試和選拔,奴籍、雜戶沒有考試的資格。讀書人在相對公平的環境下,通過考試檢驗,才學優異者由朝行授予官職,是封建國家機制成熟的標誌。


唐代在科舉之外,還有一種選官方式,就是世襲恩萌。一些貴族家庭或者累代大官之家,其子弟可以享有做官的權利。一些勳爵貴戚甚至可以恩萌四代,三品以上官僚基本上也能恩萌三代。

六、職事官與散官的區別

職事官是負責具體事務的官員,也是行使職權的官員,如中樞三省之官、九寺之官等為在京"職事官"。州縣官、關津官等為外"職事官"。“散官”只是表示官員等級的稱號,是是有官名而無職事的官稱。唐代文散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士郎分為二十九階,武散官自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八校尉副尉分為四十五階,都是有官名而無職事的官稱。

唐代規定,九品以上職事官皆帶散位,稱為本品。職事官隨才錄用,散官則皆以門蔭結品。職事官與散官品級不一定一致,散官中也有低位而充高級職事官稱守某官,如正五品下朝議大夫任正三品中書令者,便是守中書令;散官高而充低級職事官,稱行某官,如從三品銀青光祿大夫任正四品某州刺史者,稱行刺史。其後宋、金、元皆沿唐制,設有文武散官等。到了明、清時,官員級別和待遇逐步按實際所授職官品級,散官逐漸消亡。

七、少數民族官員

唐代為了拉攏臨近的少數民族,制定了籠絡少數民族權貴的職官體制。唐朝向少數民族的權貴授予員外官之職,並賜予相應的榮譽。對少數民族來說,是身份的象徵。

員外官與少數民族首領的“可汗”、“國王”等封號不同,帶有明確的品級,可以遷轉的。而接受員外官的少數民族權貴們,名義上需要承擔為朝庭服務的義務。比如本民族地區如果出現叛亂,這些員外官們要聽從中央政府調遣,有義務平定叛亂,保障中央政府的安全。

員外官與職事官不同,是可以世襲的。這些少數民族員外官在本民族內管理民族事務名義上接受唐朝中央政府的領導,得到唐朝中央政府的認可和支持,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作用很大。

八、官員的升貶

唐代每年的考核稱為“考績”,由尚書省和吏部主持。每位官員都要將當年的工作成績、個人品德寫出來,由吏部評議,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和下下九等,以備遷貶。

唐代官員升遷主要依據是“四善”,分別是“德義有聞”、“清慎名著”、“公平可稱”和“各勤匪懈”,也就是對道德、清廉、公正和勤奮四個方面的考核。考核結果是“上中”之上的,晉升二階,“中上”之上的,晉一階;“中中”、“中下”不升不降,“下上”及其以下的,分別降一階至二階不等。

如果考核不好,那麼貶官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降職,一種是外放。貶官可以是降職使用,也可以是由實職改為閒職,或是由職事官改為試官。有時也會出現嚴重失職的官員被“左降”,這是最嚴重的懲罰,是將職事官降為閒職並同時貶到邊遠地區的一種貶官方式,是帶有流放性質的一種對官員的懲罰手段。

做為封建社會制度完善的大一統國家,唐代的官制在前朝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它的“三省六部”制被證明是封建時代最有效的政治制度,唐代對官員的考核、作用和升降制度也被後世效仿。以科舉取代九品中正制,官職分離等特點,都是唐代對適應當時政治形勢、階級關係、經濟情況的官員系統和制度的探索,也是一種時代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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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官制基本是隋朝的延續,所謂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職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也就是有兩個領導,下屬部門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官職,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上裁定交尚書省執行。尚書省職責就是執行,由尚書令一人領導,副職一左一右,下轄六部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長官是尚書,六部分管各種徵政事務,每部又管四司,共計24司。戶部,掌理土地、戶籍、賦稅、財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個司。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堂、科舉、外賓接待事務,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將選拔、兵籍、軍械、軍令等,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主管法律,刑獄事務,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理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等工程,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各部一把手稱尚書,副手為侍郎,再下面是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吧。六部之外有九寺五監,正副長官稱卿和少卿。太常寺管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屬禮部,光祿寺就是管酒禮膳饈等事。衛尉寺專門掌管兵器和儀仗物料。太僕寺掌馬政,但不管皇上車馬。大理寺掌管審訊刑獄,司法行政可歸刑部負責。鴻臚寺管禮儀,但外族朝拜進貢歸戶部管。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收入可歸戶部。太府寺為新設立,僅管金帛府藏。五監是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分管學堂教育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製造,宮殿、城廊、官衙等修繕。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但實際上是與協助六部的辦事機構。古代的各職能部門複雜不,不如今天的我們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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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中書省和尚書省是兩漢時期基本形成,東漢廢除中書省,只設尚書省,三國時恢復中書省,門下省是晉朝首先建立的,南北朝依然沿襲,晉朝時期三省制度基本建立起來,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政治制度。三省在各個時期的的歷史作用和地位不同,在封建社會末期實行封建專制,基本廢除了三省制度。

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

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戶口和賦稅、禮儀制度、軍政、法律、刑獄、水陸工程等。各部長官為尚書。三省分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確,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九寺 寺即官署。 

1.光祿寺:掌宮廷宿衛及侍從,北齊以後兼掌膳食帳幕,唐以後始專司膳,歷代因之。  

2.太僕寺:掌輿馬畜牧之事。

3.太常寺:掌宗廟禮儀,清末廢。

4.宗正寺:明清改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掌刑獄案件審理,清改為大理院。

6.衛尉寺:掌門衛屯兵,軍器儀仗、帳幕之類,明廢,清有鑾儀衛。

7.鴻臚寺:掌贊導相禮。鴻,聲也,臚,傳也,傳聲贊導,故曰鴻臚,清末廢。

8.少府寺:掌山澤之事,又掌宮中服飾衣物、寶貨珍貴之物,明始廢。

9.太府寺:即大司農,掌錢穀金帛諸貨幣。

五監

國子監

長官為祭酒,少府監、將作監長官均為監,同為從三品;是中國古代隋朝以後的中央官學,為中國古代教育體系中的最高學府。

軍器監

長官為軍器監,正四品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依規定製作程式,按兵校工匠製作精粗利鈍以為賞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等物;皮角庫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都水監

長官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掌河渠、津樑、堤堰等事務。

少府監:轄中尚署,掌牋祀圭璧、天子佩飾;左尚署,掌車乘製造;右尚署,掌鞍轡、紙筆等;織染署,掌冠冕、組綬、織紉、染色,有染坊使;掌冶署,掌玉器、金屬器製作。各署、監還有監作,從九品下。

將作監:長官曆稱將作令、將作大匠、將作大監,掌土木營造之事。右校署,掌版築、塗泥、粉刷;中校署,掌管竹、葛等器物製作,左校署,掌木器製作;甄官署,掌石器、陶器製作。 軍器監:有甲坊署、弩坊署,令皆正八品下。 都水監:掌各地川澤、津樑、渠堰、陂池之事。轄河渠署及諸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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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中央政府主要分設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中書省掌詔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門下負責審議中書之立案、草案,以決定實行與否;尚書省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置尚書(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為三省六部制。

唐代的中央職官可分為臺省官和卿監官兩類,前者指三省及御史臺,屬於政務職官;後者指九寺五監,屬於事務性職官。唐代九寺是從漢代的九卿演變而來的,但其權位與職掌已經同漢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五監是:國子、少府、將作、都水、軍器。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這些卿監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判決後要送刑部複查,死刑則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則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複查。

此外還有秘書、殿中、內侍三省,其長官也都稱“監”。秘書省掌管經籍圖書之事,下領著作局和司天臺。殿中省和內侍省為內廷掌管皇帝詔旨傳遞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機構。

御史臺

唐代御史臺為最高監察部門,設御史大夫1人為其首長,以御史中丞為其副。

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

臺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御史還有專人分管御史臺官署的日常雜務。侍御史在諸御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

察院有監察御史十五人,資歷淺者稱“監察御史裡行”,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唐代以“道”為監察區,唐太宗時全國劃分十道,玄宗時增為十五道。每道派監察御史一人,後來也稱巡按使、觀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臺三院的設置與明確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為了保證御史能夠獨立地行使彈劾權,唐代改變了過去由御史臺長官選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選任,有些御史還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這是中國御史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這種情況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別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說安史之亂以前是州(府)、縣二級制;至唐中後期則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唐代的州、縣都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轄境大小、戶口多少以及經濟發達程度劃分為不同等級。

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刺史之下有別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職權,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閒散官員。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負責處理各方面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眾曹、催徵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長安和陪都洛陽設府,長官為牧,一般由親王遙領,實際主持政務的是尹。後來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還有少尹、司錄參軍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陽,因此那裡的職官建置略同長安。雖然以後諸帝很少再去洛陽,但其職官衙署並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實職。

又有都督府,屬於大軍區性質,管十州以上的稱大都督府。長官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由長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亂後,由於地方節度使勢力的膨脹,都督府實際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贈官”。

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管理和鞏固邊防,唐朝還在邊疆地區先後設置了六個都護府,有大都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長官大都護一般由親王遙領,由副大都護主其事。上都護府長官為都護。作為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還管轄著若干羈縻府、州。羈縻是束縛、攏絡的意思。唐朝為了便於控制邊遠的少數民族,在那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羈縻府、州作為行政特區,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的首領為都督、刺史,可以世襲。這些羈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自治權,可不向朝廷交納貢賦,但必須接受邊區都督和都護的轄制。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唐代的羈縻府州多達856個,比內地的府州還多。唐朝實行的這種少數民族自治的羈縻府州制度有助於穩定邊疆地區的局勢,加強中央同邊遠少數民族的和睦關係,同時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後期節度使勢力大增,發展成割據一方的地方分裂勢力,最終導致了唐朝的滅亡。

唐玄宗時為了加強邊防的軍事力量,在沿邊設置八個節度使,統轄邊地軍隊,本是軍事將領。安史之亂爆發後,中原用兵,於是內地也設節度使。為了適應戰爭形勢的需要,節度使不僅領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後來節度使又都加京官和御史大夫頭銜,又兼觀察使(原為監察官員,後漸兼理民政,統管一道或數州)、營田使、度支使等,於是集軍、政、財、監察諸權於一身,成為割據一方的藩鎮。中唐以後,節度使的轄區也稱道,後來全國劃成四十餘道。這時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種單純的監察區劃,而成為實際的行政區劃了。這種道也稱為方鎮。所以節度使對所屬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設置原有的武職、文職官員外,還有一套幕僚班子。節度使把許多重要的職務委派給這些幕僚去擔任,於是稱他們為差遣官。這些幕職人員未經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職官,無品階,這就要向朝廷申請,授予他們郎官、御史等頭銜。這種辦法稱為“檢校”。檢校原為查核、察看之意。東晉最早設置檢校御史,掌地方監察。至唐初,為暫時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後變為加官性質,凡加“檢校”之官,皆無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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