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东未必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作者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在诈骗案件中,有参股的股东是否就一定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呢?答案是:未必的。

首先,我们仍需探究,参股的股东,是否具有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

其次,我们需进一步探究,参股的股东,是否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客观行为上的帮助,当然,我们所讨论的客观行为上的帮助是指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而不是我们普通人所理解的民法意义上的帮助。

而作为当事人或者家属,往往会认为,参股的公司涉嫌诈骗犯罪,自己也脱不了干系,但是司法实务中,未必就一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未必会是主犯。当然,关于主从犯的问题在此不作讨论,我们本文主要是讨论参股股东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的问题,也就是参股股东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一、参股的股东是否具有共谋实施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1.参股股东并不知道公司的实际运营模式,也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模式属于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能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吸纳社会上有投资意向的人士入股。当然,这些公司在吸纳新股东入股的过程中,会制作各种名目的宣传资料,以此更能吸引到有资金实力以及有投资需求的人士。当然,很多案例当中,一般的股东出资参股,都是熟人,毕竟这层关系,相互之间的信任感会更强。

作为参股股东,一般是知道公司的基本主营业务,但是实际运作过程,未必都知晓。


2.笔者亲办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传唤我当事人去配合调查,传唤到案后,我当事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作笔录;但是,当时侦查机关认为他出资参与了投资,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做完笔录后,侦查机关将我当事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并送往看守所羁押。随后,笔者介入到该案,通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主观上根本就不知道公司的实际运作模式,更不知道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诈骗,也没有任何人告诉过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诈骗。

会见后,笔者认为我当事人的主观上并没有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的故意,应属于无罪。通过辩护,办案机关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并对我当事人作了取保候审决定。

探究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故意是必不可少的认定环节。主观上的状态,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甚至会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很关键的要素。


二、参股股东,是否具有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1.参股股东,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也不具有公司的管理经营权限。

我们传统意义上,普通人往往会认为,参股了公司,成为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当然,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这种认知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参股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只是出资,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对于公司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上的运作以及经营的业务内容,均没有话语权,因此,对于公司其他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参股股东不应成为其他人犯罪的共犯。更何况,参股股东只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应直接理解为犯罪行为。

因此,关于是否构成犯罪,前因后果,必须要区分清楚。如果连基本实施犯罪的行为都没有参与,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实属错误的认定,应予以纠正。


2.参股股东,鲜少到公司,而且所领取的分红,并没有明显高于同行业的分红水平,甚至没有分红。

虽然是参股股东,但是,未必就能说明他经常会关注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或者经常到访参股的公司,甚至有些参股股东,几个月都没去一趟所参股的公司进行实地视察,甚至有些股东就是通过微信圈、电话等方式,去了解所参股公司的运营情况。

而对于参股股东的分红情况,一般情况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当然,具体分红多少,怎么分,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按照股东的出资协议进行约定,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不分;按照每一个月、每一个季度或者半年进行分红的结算,如果公司决定不分红,或者公司经营亏损,甚至不进行分红。

以上诸多情形,与正常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权分红等,均没有明显的差异。

因此,参股股东的客观行为,并不符合共谋诈骗的共犯关系。我们不应单凭他是参股股东,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主观上去认为参股股东就应承担刑事责任,纯属主观上的臆断,并没有合情、合理的客观说辞。

判断一起案件,判断一个人是否共谋实施了犯罪,是否构成共犯关系,仍需结合实际的案例,并深入挖掘当事人无罪辩护的基因,积极寻求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式。

从以上论述可知,参股股东未必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作者:吴斌律师 |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的实战派刑事律师】


为什么股东未必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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