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學-質量管理體系-要求(39)

前天分享了《外部供方控制的總則》。今天分享的內容為《外部供方的類型和程度》。

標準內容

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 19001-2016》條款8.4.2 控制類型和程度的內容為“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不會對組織穩定地向顧客交付合格產品和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組織應:a)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保持在其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之中;b)規定對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輸出結果的控制;c)考慮:1) 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對組織穩定地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能力的潛在影響;2) 由外部供方實施控制的有效性。d)確定必要的驗證或其他活動,以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

標準解讀

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不會對組織穩定地向顧客交付合格產品和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本條旨在組織確保對外部供方的控制,以使組織確信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並且組織應基於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或服務對組織穩定地交付合格產品和服務的能力所產生的潛在影響,確定控制類型和程度。組織應確定由外部供方實施哪些控制或對外部供方實施哪些控制。這些控制旨在確保產品或服務提供按照所策劃的安排進行,並確保產品或服務符合要求。

跟我學-質量管理體系-要求(39)

a)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保持在其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之中。本條旨在組織需要確保在其質量管理體系控制之內的且由外部供方提供的過程符合GB/T19001的適用要求。

b)組織應規定對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輸出結果的控制。本條旨在組織應對外部供方的控制,即合格供應商的確定;對外部供方輸出結果的控制,即供方績效的控制。

c)組織應考慮:1) 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對組織穩定地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能力的潛在影響;2) 由外部供方實施控制的有效性。本條旨在組織應考慮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對組織穩定地滿足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潛在影響,即理解組織的外部供方環境;組織應考慮由外部供方實施控制的有效性,即對組織外部供方環境的監視和評審。

d) 組織應確定必要的驗證或其他活動,以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

本條旨在組織應確定必要的的驗證或其他活動,以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即組織應採取措施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一般來講,可考慮的驗證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收檢驗;評審分析證書;第二方審核;測試;評價統計數據;評價績效指標。

總之,每個組織應按照供方風險的大小,對供方進行分級管理。一般來講,組織會將供方分為重點供應商、關鍵供應商和一般供應商,並對不同的供應商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這就是對供方類型和程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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