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01

合伙人可否转让其合伙财产的份额?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法律是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合伙财产的份额的。合伙人既可以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也可以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人既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转让,也可以向企业外部的其他人转让。

只是在内部转让时,法律明确要求合伙人在实现自己财产转让的权利时,必须履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

外部转让的,即当受让人是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事先另有约定外,财产转让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合伙人不能实现财产转让。这是法律对财产的外部转让设置的前提条件。

因为,合伙人财产外部转让,既涉及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重大利益,也是合伙人自身一项主要的权利处分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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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2

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可知: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是指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所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指合伙人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获得财产份额及其收益为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债务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

由于质押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合伙人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债务作质押担保,就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如其不能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要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有关财产份额予以优先受偿,从而导致合伙人的变更。

因此,法律对此有限制性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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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3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使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04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利润,是指合伙企业财产多于合伙企业债务及出资之和的部分。

所谓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所谓亏损,是指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及出资之和的部分。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一定时期内各种收入减去各项费用后出现负差额发生亏损时,就这种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别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47、48项规定可知: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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