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连带保证人中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人承担相应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提供保证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依照《担保法》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比例的,平均分担。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一个批复(法释[2002]37号),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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