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型受贿罪的十条裁判规则


房产交易型受贿罪的十条裁判规则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受贿数额应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产的,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出售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计算。

3、受贿房产的“市场价格”,不能简单依据同户型房产的销售价格加权取平均值计算。

4、置换房产型受贿中,其受贿数额不以置换房产时相关评估部门对双方房产的评估差价计算。(以置换房屋的时间为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确定的房屋价格差价认定)

5、炒房型受贿中,受贿数额为受贿人低价买进与高价卖出的实际差额。

6、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确定房产的市场价格的时间基点,原则上以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交易时间。

7、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产,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8、以请托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出租,受贿人收取租金,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9、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受贿数额,但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10、“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方面是区别“交易型贿赂”与“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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