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型受賄罪的十條裁判規則


房產交易型受賄罪的十條裁判規則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產的,受賄數額應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產的,受賄數額應按照實際出售價格與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的差額計算。

3、受賄房產的“市場價格”,不能簡單依據同戶型房產的銷售價格加權取平均值計算。

4、置換房產型受賄中,其受賄數額不以置換房產時相關評估部門對雙方房產的評估差價計算。(以置換房屋的時間為基準日,採用公開市場價值確定的房屋價格差價認定)

5、炒房型受賄中,受賄數額為受賄人低價買進與高價賣出的實際差額。

6、房產交易型受賄案件中,確定房產的市場價格的時間基點,原則上以雙方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交易時間。

7、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租房產,所收取的租金與市場價格的差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8、以請託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出租,受賄人收取租金,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9、房產增值部分不屬於受賄數額,但屬於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10、“事先設定”和“不針對特定人”兩個方面是區別“交易型賄賂”與“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房”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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