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艺术作品(logo,插画海报)抄袭的定义是什么?

is大力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艺术作品抄袭是以博取名利为目的,而在于外形与处理手法上与原版的作品是没有多大差别的。不同的插画师,海报设计师之间的构图、形态特征上基本一致的,这就属于明显抄袭,而有的插上画师、海报师,为了谋取利益,进行大批量自我复制,这样的情况也是属于抄袭。

有些人窃取或修改别人的作品,然后变成自己的作品,在相同的使用l 情况之下,完全或者部分模仿抄其他人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外形或内容的行为方式就是抄袭。

总之,再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别人的作品,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亦是抄袭。





艺术书画


所谓抄袭,就像下图,前两张是我看过的纪录片,第三张是我在北京看展一个画廊里呈现的作品,他就是涂的纪录片截图!不知作者是谁,会不会看到…当时我就惊了,这不叫画画,这连搬运都不是…抄袭就是没有半点自己的内心世界,我觉得他可以去死了~





怎么就改不了


具体方法如下:

(一)直接对比法

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

1、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logo设计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

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

的差异。

2、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

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

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logo设计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的生活中,许多产品logo设计者,总是在借鉴已有的公知公用产品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当几个人或几个企业都参照某个产品进行新的创新设计时,后来设计的产品或多或少总是与在前的公知公用产品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他人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作一交叉比较。

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

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logo设计外观专利的视图通常有六个面,如果对称的另一面相同,可省略其中一面,实际使用时不易见的底部或背部也可省去。因此,有的图片可能只有四个面或五个面。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logo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logo设计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logo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该logo设计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你的Q版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鉴定!

1:是否达到了蒙骗消费者,谋取利益的目的。

有的LOGO,设计得和知名品牌几乎一摸一样,肉眼上不仔细分辨基本分不出真假,以至于到达了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我这样的行为本身既伤害了被侵权标志背后实体诚信法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犯法行为,这样的作品可以定义为抄袭。

2:总体相似度超过90%以上的。

和上面一条的区别在于,上面的是一模一样,只差一个细节而不被人看出,从而谋取利益。这里是指大致色调,形状,字母字体等类似,通过两者放在一起对比,LOGO也好,海报也罢,一眼看去相同的,会使人产生误判的。不产生利益冲突,也许只是设计者本身的偷懒行为,我认为也应该被定义为抄袭。

3:利用原来的成品,在成品上改动的。

众所周知现在的电脑技术飞速发展,已经不再是过去手写手绘海报的时代了。相对的,现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因为网络时代,抄袭一件LOGO,海报作品变得非常容易。随着PS,AI,ID,等一系列Addobe公司软件的问世和不断升级,修改图形变得易如反掌。只要掌握了相关软件的一点点技术就可以做到。因此我认为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创作,在原作基础上稍作修改从而产生的另一件新的作品,无论有没有谋取利益,参与不参与商业活动,其本质也是抄袭行为。


画羽梵飞


对于艺术作品“借鉴”与“抄袭”之间该做何种区分?西尔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艺术家创作的灵感是由灵魂生发而出的,也有许多艺术家会受到同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受影响”的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有人不断以高昂价格出售自己的作品,而这些作品都是抄来的——他的行为就不再是为艺术增值,而是变成了纯粹的商业贩售。叶永青通过抄袭我赚了太多钱,这在我看来,是绝对的道德问题。

也有艺术品经纪人为叶永青站台,表示不能简单认定叶永青抄袭,而这位不如叶永青名气大的比利时艺术家“跳出来的理由或者为钱”,是在蹭叶永青的热度。

著名收藏家余德耀认为,这些应该是临摹作品。当时艺术家都是很穷也没机会时常出国看展览。临摹是唯一能接触与感受西方艺术。也许是一本画册已经让众多艺术家爱不释手。也因为穷当有藏家要买作品的时候在当时也许没觉得有何不妥就卖了。90年代艺术市场还处于启蒙阶段,卖不了多少钱的。几百几千块也是好的。以后的几十万元拍卖价就与艺术家没啥关系了。看看叶永青的其它系列作品我们应该客观评价这次事件:我觉得不是恶意的抄袭事件!因为这系列是艺术家数量不多的作品。也很肯定不是为了市场需求而恶意抄袭,因为当时没什么艺术市场。我了解叶永青为人,不要因这次事件对他有所怀疑。但也希望我们的艺术家们能警醒自己,为中国当代文化艺术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枯藤昏莺


其实我也花了蛮长的一段时间才了解了“抄袭”、“模仿”、“借鉴”之间的关系。

从“模仿”到“借鉴”是需要时间学习和感受的。实际上,无论如何你都免不了借鉴——通常,这些都是所有涉及的一部分,无论是你自己的作品还是第三方的例子。「抄袭」是多方面的,包括形状、颜色和构图等。

画画的灵感和生硬的抄袭,作为参考和抄袭之间肯定有很大的区别。然而,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太细,这就产生如何定义抄袭的问题了。

在设计方面,使用一个设计作品作为参考将意味着创建一个类似风格的作品,但从根本上是不同的,一个完全不同的想法、颜色、布局等。使用相同的想法/布局,甚至是颜色都会被认为是抄袭。一个好主意是从不同的行业中获得灵感,而不是从现成的设计中。

我认为在初学阶段的模仿是必须的,因为可以让初学者专注在基础能力的累积,这完全不是抄袭,但如果基础练成后还将这样的模式运用在公开作品或是商业上,就是「抄袭」行为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一罐LIQUOR


关于“抄袭”,尤其是艺术作品(logo、插画海报)抄袭来说,不同于其他传统艺术,传统艺术讲究的是传承,不能以“抄袭”概之。

而像logo、插画海报这种艺术作品来说,要求的就是创新。对于这种艺术作品的抄袭定义应该较为不同:

①相似度。关于这点,如果有两个雷同的logo,但作者赋予它们不同的意义,也不能定为“抄袭”。就像母亲和孩子一样,不能因为孩子因母亲而生,就去否定孩子自身的意义。每幅作品都有自身存在的意义,不能因为雷同就定义为“抄袭”。但如果相似度太高,这另当别论了。

②利益。如果因为他人的作品得到灵感从而达到创作,有一定的相似度也不可厚非,但是这种艺术作品一旦跟利益挂钩,艺术上所谓的“抄袭”就基本上沦为行业意义上的艺术家们争夺名利的托词了。


泽泽宝贝向前冲


首先我们要知道个问题,logo是可以申请专利标的,直接盗用就会侵权,海报也一样的有知识产权的。有名的人设计师做这个都非常值钱的。

但说到创作和抄袭的定义,区别在于对比有没有加入自己的思想元素,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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