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不代表辯護起到了實質性作用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詐騙罪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不代表辯護起到了實質性作用

近期接觸了幾個詐騙罪案件,和家屬溝通時都反饋了一個情況,因為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而且案件被檢察機關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有的是在一退期間,有的已經是二退了。

有律師解釋說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由於自己的辯護起到了效果,屬於階段性的成功,尤其是指出檢察機關退回補偵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此向家屬和當事人傳達對案件樂觀的態度。

在我們看來,這種說法是很難站得住腳的。尤其是重大、複雜的詐騙罪案件,絕大部分都會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已經是重大、複雜詐騙罪案件的常規操作,絕大部分案件的退回補偵,其目的是為了繼續落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而並非是真的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處理。

但也有例外,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一退之後“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及二退之後“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個知識點以前反覆說過,不再贅述。

所以說絕大部分詐騙罪案件退回補偵,都是為了繼續偵查、落實證據,並不能以退回補偵這樣一個程序性的處理,得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斷。

至於如何把握退回補偵的風向標?如果能夠看到檢察機關出具給偵查機關的《補充偵查提綱》,就會明白其中的利害關係了。

瞭解程序性處理的利害關係之後,再談如何辯護?

首先通過程序性的處理明白利害關係,判斷審查起訴階段是否存在不起訴和罪輕處理的空間;再回歸本源,依據案件事實、證據提出針對性的辯護意見,追求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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