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了
不知亲们是否知道“3月15号”是什么日子呢?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
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发展史
1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3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
4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5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八项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情况,制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15特别提醒您
不知亲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先签收后验货”
“禁止自带酒水”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
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给商家适当的建议哦~
(图片内容转自人民日报)
看了这些
是不是甚至感觉有一丝惊讶?
感觉自己被中招的情况太多了对吧
请记住
请直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对于产品造假、质量伪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坚决说No!
在这里给大家列举出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几种方式
请收下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啦
这次介绍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知识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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