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2歲幼兒餓死家中,其母親是故意殺人還是遺棄?

近日,湖北孝感的一個社區裡面,一名2歲的幼兒在家中死亡,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現該名幼兒是餓死的,目前,幼兒的母親已經被刑事立案。筆者認為,這名幼兒的母親已經涉嫌遺棄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本文分析一下。

湖北孝感2歲幼兒餓死家中,其母親是故意殺人還是遺棄?


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

我們先看一下,兩罪的定罪與處罰。

遺棄罪:對於年幼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根據司法解釋,遺棄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的,屬於情節惡劣。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可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兩歲的幼兒是被餓死的,那麼其母親構成故意殺人還是遺棄呢?下面進行分析。

湖北孝感2歲幼兒餓死家中,其母親是故意殺人還是遺棄?


什麼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刑法理論將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大部分的犯罪行為都是作為方式的,例如拿刀將人殺死,就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傷人。

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防止危險產生的義務,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導致這種危險現實發生的。

母親有餵養嬰兒的義務,能夠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最終導致嬰兒死亡,這種就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湖北孝感2歲幼兒餓死家中,其母親是故意殺人還是遺棄?


如何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

遺棄罪的行為對象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行為內容是拒絕扶養,成立遺棄罪的話,需要達到情節惡劣。

一般來說,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致使被害人生存困難的,又或者遺棄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的,屬於情節惡劣。

在本案中,幼兒的母親對她的小孩具有救助義務,但她拒不救助的行為,既可能成立遺棄罪,也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關鍵就要看,該幼兒的生命是否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

舉例說明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

為了讓大家更好理解,筆者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甲自己獨自扶養一名2歲的幼兒,由於沒有生活來源,就將該幼兒放到小區門口,讓其自生自滅,後來幼兒被餓死。這種情形下,甲的行為構成遺棄。

第二個例子,乙自己獨自扶養一名2歲的幼兒,由於沒有生活來源,就將其反鎖在家中,讓其自生自來,後來幼兒被餓死。這種情形下,乙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我們可以看到,區分兩個犯罪的核心,就在於被害人的生命是否面臨現實危險。第一個例子,甲是將幼兒放在小區門口,幼兒很有可能被救助的,雖然最後仍然餓死,但不影響遺棄罪的成立。第二個例子,乙將幼兒反鎖家中讓其被餓死,這種情形下,幼兒是不可能得到救助的,其生命面臨著現實的危險。因此,第二個例子中,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

寫在最後

此次孝感2歲幼兒餓死家中,其母親很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筆者查閱了相關的判例,如果將幼兒遺棄在環境惡劣、無法得到救助的地方,例如放到冰天雪地中,或者扔到無人經過的野外,基本上都會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