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7天申請退貨,有正當理由被拒絕怎麼辦?


超過7天申請退貨,有正當理由被拒絕怎麼辦?

超過7天申請退貨有正當理由被拒絕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委會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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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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