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成立一個公司,分別佔股33%怎麼才能相互制約?

夜幕下的哈里博特


在公司章程中對相互制約事項進行明確約定:比如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公司重大事項的確定辦法,股東股權轉讓的辦法,等等;同時對三位股東的表決權進行約定,公司重大事項和普通事項表決通過需多少表決權通過方可生效。作出了明確的程序性便可在經營管理時達到相互制約之目的!


ddlawyer


設立人在設立公司時,平均出資、平均佔有股權,是初創公司的大忌。以這種方式不但很難做到互相制約,很可能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具體回答如下:

一、在公司股權結構上,有幾個股權佔比的紅線,這是在公司設立人,應首先清楚的:

1、佔有股權 66.67%以上,即超過股權的2/3,又稱絕對控股紅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情況下,是能夠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決定著對公司的控制權。

2、 佔有股權超過50%、低於66.67%,即超過公司股權的1/2又不到2/3,又稱相對控股紅線。這類股東對公司的一般事務有表決權。

3、佔有股權超過33.3%、低於50%,超過股權的1/3又不到1/2,又稱安全控制紅線,只要股權超過1/3,你公司的重大決定有一票否決權。

4、下面三條紅線,在公司創立時,很少用到,只作為一般瞭解即可:佔有股權10%以上,可以臨時會議權紅線,可以提起訴訟解散公司訴訟;佔有股權5%以上,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紅線,在上市公司中,這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如發生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應當報告和披露;佔有股權1%以上,享有代為訴訟權,即在公司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情況下,可以書面要求董事會、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情況緊急或董事會、監事會怠於履行職責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你們三人成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法律允許三個人等額認繳出資,你們三人各佔33.3%的股權,但是,依據第一項的股權佔比的幾條紅線來看,對一個初創公司而言,最好的股權結構是有一個人有控制權,即股權佔比最好超過67%,才能在表決權上佔有絕對優勢,不至於因股權分散而導致公司重大事務久拖不決、喪失發展時機。舉個例子,劉備、關羽、張飛,在桃園三結義中,擬設立蜀國有限責任公司,劉備是大股東,有絕對的控制權和話語權的,而關、張二人只是小股東,對大的決定從來就沒有過控制權。才有後來蜀國的建立。

三、如果你們堅持按每人佔股權33.3%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實現一人對公司的控制。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會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也給股東留足了自治空間。即你們三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將股東權和表決權權重分開設置。比如,如果你是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或實際掌控人,在可以佔33.4%股權,可以將表決權設置為翻番,即享有66.8%表決權,另外兩名股東每兩股享有一股的表決權,兩人合計表決權為33.3%。這樣,你做為實際掌控人,就在公司能有主導話語權了。

四、按著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互相制約,一般體現在日常經營中,即公司設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日常經營;同時設立監事會或監事負責對日常經營的監督,也就是你說的相互制約。這就是說的公司三會各負其責、互相監督:股東會負責重大事項決定、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執行、監事會(或監事)負責監督。

綜上,三人成立公司時,各佔33%的股權不是最好的公司股權結構,但三人如果非得以平佔股權設立公司的話,可以通過表決權的設置實現公司由一人掌控、設立監事負責監督即相互制約。


周律師工作室


物理學中 最穩定的結構是三角結構。

類比到公司股份結構中,當你採用均分三分佔股的時候,就是最好的制約條件,相互牢牢牽扯。

但如果現實中企業真的採用這種股份比例,與其說相互制約,不如說相互掣肘,相互扯皮,相互內耗。

創業,是一個人帶領一群人,為了實現一個共同目標而努力奮鬥。蛇無頭不走!一定要有一隻領頭羊,帶領大家朝一個共同目標進發。天無二日,國無二主。決策機構可以有,但拍板人只能有一個。企業最愚蠢的股份結構比例就是等額均分。且聽我慢慢分析。

1、 一定要有領頭羊——絕對權力

合夥創業的目的是什麼?優勢互補,抱團取暖。創業是在殘酷的競爭之中,集眾人之長,佔一席之地。現在早已不是單打獨鬥的時代,金庸小說裡的武俠人物在當下沒有市場。企業由各種機構角色組成,財務,技術,業務,行政管理,人事組織。一定要有一個全局觀的人,指引企業發展方向,擁有拍板權。意見不統一,決策不明確,帶來的只會是無休止的內耗。


2、 把後背交給戰友

合夥企業,初期的人員結構很簡單,同事、朋友、親人。大家有基本的相互信任基礎。每個人有每個人的專業優勢,技術好未必懂業務,懂業務未必懂財務。專業人幹專業事。各人自掃門前雪,向前看,背後有戰友支撐,這樣才能發揮人才優勢。一人一個想法,一人一個幹法,那不叫團隊,只能叫團伙。


3、建立決策機制

不要老想著制約。團隊要形成良好的決策機制,高效、務實。民主的代價就是持續的內耗。


4、優化股份比例

(1) 同股不同權(AB股架構) 股東收益可以約定均分,但管理、決策權必須統一。

(2) 股份代持 註冊股本比例一定要有明確的多少之分。股東之間可以私下籤署股份代持協議,股東收益不受影響。

(3) 一致行動人 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一致行動人決議,確保企業管理權的集中。


5、嚴格遵守制度

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放棄人情式管理。形成統一制度後,所有決策依靠制度而行,不要考驗人性!一個人之所以不願背叛,是因為背叛的籌碼不夠多。

以上,是對於均分股份相互制約的淺見。歡迎大家留言評論、交流指導。


我是壹哥。一個混跡職場12載的連續創業者,收藏文章,關注“尋壹記” 不迷路,每天交流職場心得。


尋壹記


舉個例子:首先 在法律上 股份 不能各佔50%,一般是51%,49%的比例。

51%的持有者有控股權,怕到後期鬧矛盾。

有一個必須大於50%即董事長 控股人。

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所以你的技術他必須評估,不允許說多少就是多少.。

股份公司的股權不能完全按照出資額比例,還要考慮無形資產,比如公司開辦誰的創意,公司業務誰的關係,等等都要折成資產計算進去。

公司開辦之初就要一切由合同、協議辦事,說白了就是不要口頭協議。

為了避免合夥創業後期不必要的糾紛,可以參考一下內容:

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

為了平衡兩人的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對經營上的不對等貢獻,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手段來彌補兩人能力和資源上的不對等,進而平衡兩人間多貢獻少貢獻的矛盾和利益衝突。

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準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徵得2/3投票”67%正好高於2/3投票權。






調皮的小蝌蚪


感謝你的問題,你好,我是道之成。三人成立公司按照這樣33.3%佔股,將來對公司的發展非常不利,建議參照如下比例:60%20%20%,其他比例也可以調整,原則是兩個人股權總和比例小於其中一人。要想相互制約,需要在公司章程,股權協議中清楚說明以下事項:

1.股權比例大小,決策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三個人的職責和基本目標。

2.退出機制。說明退出股權如何交割,交割接收方的選擇以及利益分配,投資金處理,產權和專利所有權處理,債務債權處理等等。要非常詳細。

3.利益分配,再投資和外面新加入股權處理以及員工激勵股權處理方案都需要詳細有協議。

4.合作結束或併購,售賣時股權處理方案。

一切都以具體詳細的協議形式固定下來,這樣才能確保彼此受協議制約。如果遇見新的問題採取協商的方式執行,以便大家能愉快合作,順利拓展,迅速做大。


道之成諮詢


成立公司就要建章立治,三人簽訂股權合作協議,明確所佔比例和治理公司內部權利,通過前期股權協議制定公司章程,進一步明確三人擔任公司內部職位和權利責任,一旦公司在市場監管局核准註冊,章程立馬就生效,有法律責任,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細化職務和崗位權利和責任。但在實際管理中還需要三人不忘初心,好好相互理解支持,這樣公司才能發展壯大,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約束和公司管理制度執行。假如發生分歧,首先內部三人召開會議協商解決,發生重大利益分配不均,意見短時間難以達成一致的,通過公司章程依法提交市場監管局處理,實在處理不行,最後依照公司章程起訴至人民法院。[害羞]



天水工人網


三個人成立一家公司,每人佔股33.33%,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如果是按照這樣的股份成立的公司,只有一個可能,不可能長久,更不用說能做成壽命超過101年的企業。沒有一個核心人員,那豈不危矣。如果真的已經成立且在運營當中,不妨三人坐下來,多多思考一下,怎樣才能讓其中一人的股份超過51%,只有這樣才是一個比較健康的公司。

如果是每人佔股33.33%,也只能說明你們是一家完全第一次開始創業的新兵,完全沒有合夥創業的經驗,失敗的概率太高。

合夥創業,如果彼此交情很淺和價值觀不太一樣,完全是為了創業而創業,那還是請你們早做打算,做好99%的失敗準備,因為創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多次創業的老兵個人淺薄之言,說的實在露骨,請擔待。


孟加拉國之善良的野狼


成立公司不建議這樣設置股權,這是很多同學或者好朋友成立公司的初衷,大家股權相同,話語權相同,互相制約,實際經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意見不同,無法決策,最後不歡而散的境地。

人和人的想法肯定不一樣,所以如果真的想做好公司,就一定要選出一個大家都公認的領袖做大股東,公司才會更好的發展。一開始就想著三個股東互相制約還不如不去做這個公司。


FORCHEN1981


首先,三人推舉一個經理,當然懂業務會管理的那個人,其餘兩人任副經理。其次,一個副經理管財務,一個副經理管銷售,經理可代管生產。這樣就形成了互相制約和互相配合的關係。再次,大事三人商量決定。又次,公司要有章程,明確股份和利潤分配辦法等,制定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


王西真


合夥的買賣確實不好做,兄弟反目成仇的例子多如牛毛,如果想相互制約靠制度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你們還要有合夥的基礎條件,三人當中需要各有各不可替代優勢,比如,一人掌握核心技術,一人做市場,一人懂管理財務,人事。這樣才會走長遠,成功的機率大。如果有任何一人全掌握了,那就到分裂的時候了,千萬不要挑戰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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