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資陽:消費維權有啥高招 典型案件看門道


四川資陽:消費維權有啥高招 典型案件看門道

日前,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2019年消費維權情況,從通報情況看,2019年資陽市市場監管部門獲共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救助、投訴調解機制,在鄉(鎮)、村(社)、園區、企業設立消費維權聯絡站(點)、服務站107個;及時整合12315、12330、12331、12358、12365五條熱線並號到12315,保持12315熱線7×24小時值班值守;2019,全市共接受消費者來電、來信、來訪14166件,受理消費者投訴2087件,辦結率98.9%;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20.92萬元。並且,資陽市消委會榮獲2018-2019年度全國消協組織消費維權工作先進集體;在四川省消費者滿意度指數測評中,資陽2017——2018年,連續2年排名第一。

同時,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還發布了資陽市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房屋買賣、物業服務、校外培訓、廣告等多個領域。

案例一:買房先簽不平等補充協議 開發商被約談

2019年2月11日,消費者範先生到資陽市消委會辦公室投訴,稱其在春節期間花50餘萬元全款買了一套房子,開發商卻要求先簽定不平等的補充協議再籤主合同,請求消委維權。經查,消費者範先生於2018年12月份在資陽某樓盤選中了一套90餘平米的房子,各種優惠後單價約5850元/平米。2019年2月6日,該樓盤售樓部通知範先生交款籤合同,範先生當場繳納了購房全款50餘萬元,以及房屋維修基金4500餘元。在繳完購房款之後,開發商卻說當天只能籤《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購房主合同因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在休假,備不了案,等春節過後再籤正式合同。範先生仔細閱讀這個補充協議,發現了很多不合理、顯失公平的條款,如:“出賣人可能根據融資需要會將該房屋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無須再次通知買受人,由出賣人自行依法辦理抵押即可……”、“無論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是否超過3%,也無論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大於還是小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均根據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按照主合同約定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單價據實結算房價款。”範先生當場拒絕簽訂該補充協議。2019年2月11日,範先生再次打電話詢問售樓部是否可以只籤主合同不籤補充協議,開發商稱必須籤補充協議。

資陽市消委會會同市場監管局合同監督管理部門仔細閱讀了補充協議,第一時間與該樓盤開發商聯繫,指出其補充協議中設置的部分條款涉嫌違反《合同法》和《消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對消費者設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要求進行整改糾正。但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協議是經過公司律師團隊研究過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對消費者的訴求公司不予滿足。

面對開發商的強硬態度,資陽市消委先後約談了開發商有關負責人和其律師團隊,對協議進行法理分析,並通過媒體,以《買房得先簽不平等補充協議?資陽這家開發商霸道》為題,對經營者涉嫌違反《消法》《合同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披露,《成都商報》《四川手機報》《四川3·15消費維權網》以及當地主流媒體都進行了報道。同時,將投訴案件以訴轉案移送資陽市市場監管局,並參與聯合調查。根據調查事實,資陽市市場監管局向開發商發出了《責令整改通知書》,最終促使開發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對已售出的1000多套商品房協議進行了整改。

案例二:古稀老人購物上當 消委維權全額退款

2019年3月1日,家住資陽市雁江區松濤鎮馬鞍村六社的消費者楊先生到資陽市消委會辦公室投訴,稱其花725元購買的一臺智能機器人是“三無”產品,無法正常使用,與商家協商退貨被拒絕,請求維權。

經查,楊先生2018年11月份在一電視購物頻道廣告中看到一則某品牌智能機器人廣告,覺得很喜歡,就通過廣告上面的購物電話訂購了一臺。2019年1月28日,楊先生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只有說明書、保修卡,無產品合格證、無生產廠名廠址、也無生產廠家的聯繫方式。楊先生按照說明書進行了連接操作,但卻連接不上,語音也不通。於是通過銷售電話聯繫對方要求退貨,對方拒絕了楊先生退貨要求,稱只能換貨。在楊先生再三要求下,對方稱過了春節後再說。春節過後楊先生再打銷售電話時已無法接通。

消委會工作人員對該產品進行了連接測試,證實確實無法正常使用。隨即與電視購物廣告銷售熱線聯繫,向其宣傳《廣告法》《消法》《商品三包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指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最終,銷售商答應為消費者退貨退款。3月9日,消費者楊先生收到了銷售商退貨款725元。

案例三:農民買到不合格鋼筋 消委維權獲賠6.5萬元

2019年4月12日,安嶽縣通賢鎮的李先生到縣消委會投訴,稱其2018年12月在通賢鎮經營者康某處購買了一批鋼材和水泥修建房屋,在使用一熱軋帶肋鋼筋時,稍用力一彎鋼筋就斷了,懷疑質量有問題,請求檢測鋼材質量,確保建房質量安全。

4月16日,安嶽縣消委會委託安嶽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所到李先生自建房工地上現場查看了解情況,並對投訴鋼筋進行抽樣檢測。4月17日,鋼筋原材力學性能檢測報告結論為重量偏差不合格。

5月14日,安嶽縣消委會協調縣市場監管局、縣住建局、通賢鎮人民政府、通賢鎮建管所、通賢市場監管所組成調解小組調解此投訴,但雙方就賠償金額問題分歧意見過大,當日未達成一致意見宣告終止調解。

事後,調解小組根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請通賢鎮人民政府牽頭協調處理此事。安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康某經營不合格鋼材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同時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開展調解工作。經過多次調解,7月10日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協議:康某賠付李先生6.5萬元,並贈送水泥5噸作為補償。

案例四:高價售鍋起紛爭 消委調解平眾怒

2019年7月8日,安嶽縣來鳳鄉的群眾向該縣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有商家在糧站門口銷售節能鍋,實際與宣傳不符,部分消費者要求退貨,商家不予退換,雙方發生了紛爭。

安嶽縣消委受理此案後,立即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商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營業執照以及稅務登記證等,其銷售的“免火再煮鍋系列”不鏽鋼鍋具有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在銷售過程中,該商家向群眾免費贈送禮品,同時誇大宣傳該“免火再煮鍋”的節能效果,以510元一口鍋的價格買一贈一進行銷售,近60位消費者購買了此鍋。在消費者發現所買鍋與宣傳性能不符要求退貨時,商家卻以其各種證照齊全,買賣自由為由堅決不退。經工作人員調查,其所售不鏽鋼鍋的性能與宣傳的節能效果確實不符,且銷售價格比市場售價高出許多倍。縣消委工作人員一邊極力安撫消費者的情緒,一邊針對該商家的不實宣傳行為進行普法教育。最後,經調解,商家同意全額退款,近60位消費者得到了3萬餘元的貨款。

案例五:信用卡購房被拒 消費投訴獲支持

2019年9月16日,資陽市雁江區消費者李某來到資陽市消委會辦公室投訴,稱其在資陽某樓盤訂購了一套商品房,並交納定金2萬元,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以消費者交款使用信用卡為由,拒籤購房合同,並且不退定金,遂請求消委維權。

消委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仔細閱讀了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發現其所列條款中,並沒有明確消費者交款方式,開發商沒有理由拒絕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交款。

消委會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立即與開發商售樓部聯繫,進一步瞭解有關情況,根據瞭解證實消費者所投訴情況屬實。經工作人員向售樓部有關負責人宣傳《消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指出其認購協議條款中存在的問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該售樓部負責人表示立即整改,並通知消費者到現場刷卡交款,簽訂購房合同。

案例六:物業違法收費 罰她1萬2

2019年9月,安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安嶽某住宅小區業主投訴,稱安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過期失效的發改局批覆收費許可文件,繼續收取物業費,同時擅自收取業主“公用電費”,請安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接投訴後,安嶽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安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從2010年12月22日至今,對安嶽某住宅小區開展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物業費,該公司將收費文件《安嶽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信合尚都住宅前期物業收費標準的請示批覆》(安發改函〔2012〕390號)和《收費許可證》對外公示,對小區業主按每平方1.40元收取住宅物業管理費和按每戶每年36元“公用電費”。該批覆收費許可文件已於2014年8月14日過期(有效期暫定二年)。同時,該公司收取“公用電費”無收費依據,屬違法行為。

該物業服務公司的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三)項:“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五) 項:“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安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對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5800元培訓班無老師 消委調解退學費

2019年10月,家住雁江區的消費者陳女士打12315投訴熱線投訴稱,自己給娃娃報的興趣班很“崴”,交了幾千塊錢,卻根本沒上幾節課,自己要求退錢,老闆還不同意。

接投訴後,雁江區蓮花市場監管所和消委分會工作人員立刻聯繫當事雙方瞭解核實情況。據瞭解,2019年年初,消費者陳女士到雁江區家樂福一琴行給女兒報了古箏培訓班,交了5800元學費,琴行贈送了她一臺古箏。在隨後的古箏培訓中,琴行頻繁更換老師,沒過多久,就徹底沒老師上課了。琴行告知陳女士,由於培訓老師水平達不到要求,古箏培訓班停辦。陳女士要求琴行退款,琴行按已上課時核算,可以退3000元,如果陳女士願意把贈送的古箏一起退還,可以退給她4000元。但陳女士要求琴行退還5000元,雙方在退款金額上存在分歧。

消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耐心向琴行宣傳《消法》有關規定,指出此事的主要責任在琴行一方,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隨後,多次組織當事雙方進行溝通協調,最終琴行和消費者達成一致意見,由琴行退還陳女士5000元學費,陳女士退還該琴行贈送的古箏。

案例八:房地產公司違規發佈廣告 罰10萬

2019年11月6日,安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安嶽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的房地產廣告含有封建迷信內容,要求安嶽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進行查處。

接舉報後,安嶽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安嶽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銷售其開發的樓盤,委託成都某廣告設計公司製作了銷售廣告,並通過實體廣告牌及微信公眾號進行發佈。廣告內容含“‘氣乘風則散,界水而止’‘風水之法,得水為上,藏風次之’,自古以來擇址特別重視‘水’,認為‘吉地不可無水’‘某某樓盤是城市上風上水的絕佳風水寶地’”等內容。

經查,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的廣告含有廣告法禁止的封建迷信內容,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八條“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中不得含有的封建迷信內容的相關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的規定,屬於發佈法律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安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對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68元/個售賣N95口罩 藥店被重罰

2020年1月26日,雁江區市場監管局監測到一段關於資陽市雁江區西門華鋒商務旅館旁某藥店以68元/個的價格出售N95口罩的視頻,立即安排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該藥店銷售的N95口罩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屬實,以68元/個的價格出售了部分口罩。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藥店貼出通知告知已購買口罩的消費者前來退款。

該藥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雁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藥店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藥店哄抬物價損權益 監管頂格處罰保穩定

2020年1月23日,樂至縣市場監管局對全縣各藥業公司連鎖藥店、獨立認證藥店執行明碼標價等價格政策情況進行拉網式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樂至縣某藥店銷售的“新迪威牌複方板藍根顆粒”(規格:15g*20袋)進價5.3元/袋,售價19.8元/袋,進銷價差率達73.23%。檢查組現場要求該藥店立即進行整改,並固定了相關證據。

1月29日,該局執法人員在跟進該藥店整改情況後發現,該藥店未整改,並自1月24日起,實際以19.8元/袋(非會員)和18.8元/袋(會員)兩種價格進行銷售,共售出22袋,總進價116.6元,總銷價419.72元,進銷價差率達72.2%。

該藥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樂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頂格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3.12元,罰款1515.6元,罰沒合計1818.72元。(記者 顏偉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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