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或使用資金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一)財稅【2016】36號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稅【2019】20號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二、法理分析

(一)稅法分析

根據上述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單位之間無息拆借資金,應當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二)道義分析

單位之間基於特殊目的(如臨時緊急事務處置)的需要,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是常有的事。道義是講,企業之間無息短期拆借資金,既不是單位的經營活動,其行為也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應當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精神,確認一項服務是否屬於貸款服務,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二是資金使用方承諾到期可全部償還本金;三是取得利息收入。單位之短期無息拆借視同銷售如何確定計稅基礎,也存在一定爭議。實踐中,稅務檢查(稽查)較少就此問題嚴格執法。

財稅〔2019〕20號文件,似乎是個稅收籌劃點,但實際籌劃起來,成本N大,不適用絕大多數中心企業。


無償提供或使用資金的稅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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