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2020年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对外通报: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发生的一起残忍杀害女学生林某女案,成功告破。正义来得迟了些,但总归没有缺席。

专案组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男,麻某男对28年前强奸杀害女学生林某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我们锲而不舍,历经28年仍紧盯案件不放并最终案破人获的公安民警点赞!

可是,也有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对“杀人淫魔”麻某男的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已经过了28年,不应再被追诉,这种说法的依据是“追诉时效”。简单的说,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的初衷基于时间是最好的医生,经过追诉期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伤痛已慢慢被时间抚平,人为再去追究,只会让风平浪静的社会再起风波。

那么,我们需要看看南医大被残忍强奸、杀害女学生父母失女之痛是否被时间抹平?

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是个人,用脚趾头想一下都可以知道,自爱女被害后,刘某女父母的毕生心愿可能就是希望早日抓住强奸、杀人恶魔,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强奸、杀人恶魔到案,部分专业人士如果给出一个“已过追诉时效,强奸、杀人犯罪行为不再追究”的闪耀着专业人士光辉的专家意见,不知被害女学生的父母该如何接受这样一个“晴天霹雳”,这是我们所应该信仰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吗?

显然不是,绝对不是

《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强奸并故意杀人或者仅故意杀人行为,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形式上的确符合这个条件。但是,我们不能“盲人摸象”,不能闭眼摸着大象的尾巴说大象是一根麻绳。

在上述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20年,不再追诉规定之后,紧跟着有一条,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这才是“追诉期限”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定,不能片面理解。

又有人说了,这个麻某男的强奸、杀人行为发生在92年,现行的97年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所以应当适用79年刑法。79年刑法规定:必须采取了强制措施,再加上逃避侦查这个条件,犯罪行为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的确,“南医大杀人案”因当时案发客观条件限制,犯罪嫌疑人不明,没有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从形式上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

那么,是否,麻某男的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就真的不再追诉了呢?

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适用79年刑法规定,也就是说适用必须采取了强制措施,方不受20年追诉期限的限制。

由上可见,对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97年9月30日超过追诉期限的,也就是说自49年建国后至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经过20年,就适用79年刑法的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南医大杀人案”麻某男的强奸、杀人犯罪行为,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至1997年9月30日,并没有经过20年的追诉期限。因此,应当适用现行的也就是97年刑法规定。即无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要已经立案侦查,就不再受20年追诉期限的限制,仍然可以依法追究“杀人恶魔”的滔天罪行

南医大强奸、杀人案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应该依法严惩!

这才是公平正义法律的真正模样!

再赘述一句,即使必须依据、不得不依据79年刑法,因为当年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麻某男的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均规定: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仍可追诉犯罪!

你认为“南医大杀人案”麻某男的强奸、杀人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被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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