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兩高:下月起重點打擊六種虛假訴訟

兩高:下月起重點打擊六種虛假訴訟

新華網 2018-09-28 07:42:24 來源:北京晨報

近年來,民商事審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現象呈現多發態勢。為依法懲治發生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程序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解釋》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僅限民訴領域

據最高法刑四庭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與此同時,部分個人和單位出於種種目的,故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意圖騙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牟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在極少數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惡意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以達到幫助他人逃避合法債務、非法確認馳名商標、規避商品房或機動車限購政策等不正當目的,造成了惡劣影響。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司法機關運用刑罰武器懲罰虛假訴訟犯罪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難。《解釋》共十二個條文,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轄的確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據介紹,虛假訴訟罪僅適用於民事訴訟領域,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不能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刑。

重點打擊六種

《解釋》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為突出打擊重點,《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

其中包括,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僅限無中生有

最高法刑四庭負責人表示,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行為人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構成虛假訴訟罪。

《解釋》還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此外,在未作出裁判文書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情形的,也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司法人員不能從寬

《解釋》堅持寬嚴相濟原則,明確對於實施了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但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另一方面,考慮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解釋》同時規定,對其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上述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

《解釋》還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還規定,在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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