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

本報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針對民商事審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現象呈現多發態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限定為“無中生有型”捏造事實行為。

《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表示,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釋》列有12個條文,對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處罰原則、刑事政策把握、地域管轄確定等作了全面規定,《解釋》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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