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7年:吴秀波,构成重婚罪吗?

昨天晚上,有个人问我,著名演员吴秀波老师有家有室,跟一个姑娘同居333天,构不构成重婚罪?

[一]

这个问题,有个背景,就是吴秀波老师被一位女演员曝光,“好男人”人设崩塌。担心有人不知道这个背景,我这里,先简单介绍几句。

前几天,有个九零后的姑娘,一个女演员,自曝自己从18岁那年开始,就跟当年43岁的吴秀波恋爱,至今七年,被这个中国丈母娘心目中的男神“洗脑”,精神被他控制,感情被他玩弄,现在又惨遭抛弃。

根据这个姑娘在朋友圈的爆料,她卷入了一个“六角恋”,非常狗血。

这个姑娘说,吴秀波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拍摄《军事联盟》的时候,她在某个宾馆某个房间,整整呆了333天,每天给吴老师煮粥煲汤洗衣服。

这个姑娘说,在那个小小套间里,她常常宅了一个月才出那间房。

这个姑娘还说,这么多年,她一直谨小慎微地跟着吴秀波,什么都不要,他在哪里拍戏,她就去哪里照顾他,跟着他满世界飞。

在国外,这个姑娘说,她每天都去超市,给吴秀波做他爱吃的中国菜,虽然简单,也是这个姑娘一点一点学的。

这个姑娘还说,担心吴秀波的助理衣服洗不干净,她亲自上阵,亲手给他洗。

这个姑娘难过地公开质问吴秀波,我瞒着父母瞒着朋友,戏也不演,就这么陪着你,你怎么忍心如此对待我?跟那些女人搞在一起呢?

[二]

根据这个背景,上面说到的那个人问我:吴秀波老师,是否涉嫌重婚罪?

这个问题,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吴秀波老师,有夫人,有合法的妻子。

根据公开资料,吴秀波34岁那年结婚,老婆比他大三岁,两人是姐弟恋。

[三]

我对昨晚问吴秀波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朋友说,你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前提:假如这个姑娘的爆料是真的。

如果这个姑娘的爆料压根就不是真的,还问吴秀波是否构成重婚罪,不是胡扯吗?【法之彬彬:我们发表这篇文章,不代表我们认为这个关于吴秀波先生的丑闻是真的。】

假如这个姑娘讲的这一切,都是真的,我们再来看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刑法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有合法的妻子/老公,又跟其他人结婚;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别人有妻子/老公,仍然跟人家结婚。

你看,不管哪种情况,都离不开“结婚”二字。

你说,吴秀波跟这个爆料的九零后女演员,根本就没有“结婚”啊,怎么可能扯上“重婚”呢?

这个,是你对“结婚”这两个字的误解。

法律上讲的“结婚”,指的不仅仅是去民政局领个结婚证,还包括没有领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

这个,是刑法跟《婚姻法》的不同。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领结婚证的行为。

刑法呢,不这么理解,不是夫妻,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按照“结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底,发布了一个批复,明确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也是重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前些年,国务院下属某个局的局长,被判重婚罪,就是因为有妻子,还跟一个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四]

吴秀波跟这个反水的九零后女演员,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

根据这个姑娘的爆料,我们还不能确定。

司法实践中,判断两个人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键要看他们公不公开。

这一点,很重要。

那么,怎么判断两个人是公开的,还是不公开的呢?

看“群众”怎么看?

如果“群众”也认为这两个人是夫妻关系,那么,就没什么好抵赖的,刑罚伺候,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什么刑法这么在乎两个人是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

因为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你们明明不是夫妻,还像合法夫妻一样,在“群众”面前公开地生活,这不是成心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吗?

回到吴秀波跟这个女演员。

虽然他们同居一室,在一起333天,可是,我们仍然不能断定他们是否涉嫌重婚罪。因为:

我们并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我们也不知道,在浙江横店影视城,他们周围的“群众”,是否知道他们在吴秀波有老婆的情况下,仍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所以,我跟那个好奇吴秀波构不构成重婚罪的朋友说:事实不清,暂时不能确定。

[五]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吴秀波是不是中国公民?

吴秀波出生在北京,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在百度百科中的国籍是“中国”。

但是,您知道,百度百科,经常不靠谱的,谁知道他到底有没有移民他国呢?

如果吴秀波早就移民了,不是中国公民,即使他以夫妻名义跟那个女演员同居生活,法律也拿他没办法。

大神别走,留下你的神评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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