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不平等條約系列(三):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條約背景:

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的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以清朝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而告結束。戰後,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對國際慣例和己方利益的無知,引誘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項制度在南京和廣東繼續談判。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雙方達成海關稅則,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佈《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10月8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英國駐華全權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兩國政府在廣東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先前公佈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作為《虎門條約》的附件正式成立。

晚清不平等條約系列(三):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街道

條約內容:

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

1.關稅自主權。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此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館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

晚清不平等條約系列(三):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上海租界

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後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條約影響:

​在“約束”僑民的理由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領水權、海關驗貨權等都有破壞,而條約中關於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後又被英方曲解為設置“租界”的法律依據。

晚清不平等條約系列(三):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外國商館

《虎門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主權遭到極為嚴重的破壞,進一步損害了中國的權益,給中國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帶來了災難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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