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工资怎么写会计分录?

八位数花园


这个问答尴尬了,所有教科书在编写的时候,“微信”还没有诞生呢!发工资的会计分录比较容易,这个问答的重点聚焦在,“微信”属于货币资金的哪一类!因为至今会计学相关教材没有明确,本文根据笔者20多年的从业经验,谈谈自己的个人见解,以供大家讨论。

一、货币资金有哪些?

货币资金的定义:指会计主体拥有,且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流动资产。

微信账户的资金,根据流动性的强弱,划分为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目前会计准则对货币资金有明确的描述,货币资金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对应的会计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里面的资金应在此三科目中选择。

二、“微信”账户的资金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妥当?

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微信”具体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之前,一切皆有可能!同时,一级会计科目是由财政部会计司明文规定,不可更改。若果可以篡改,为了让小伙伴们不再纠结现有的会计科目,我一定把“货币资金”用作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分别用:微信、支付宝……然后才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书归正传,且听老段的见解:

1、库存现金

传统意义的库存现金,仅描述为保险库里面的钞票,即纸币、硬币、其他外币。如果将“微信”放在库存现金中核算,有悖常理!原因有二:库存现金通常不设置二级科目,不设置二级科目的库存现金不能直观的区分传统现金与“微信”;现金管理规范,不利于库存现金的盘点。

库存现金很长的历史时期,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不代表不可以设置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不改变的情况下,根据会计主体的管理需要,可以自行设置二级科目,这可是官方说的!虽然,笔者不建议“微信”在库存现金二级科目中核算,但是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前提下,各会计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在库存现金中核算。笔者持保留意见。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下设二级科目核算,对于广大会计人是司空见惯的事项。二级科目设置常见的原则,是根据结算账户+账号末4位进行设置。例如:银行存款—工商银行8808.

“微信”作为银行存款的二级科目有哪些依据:与货币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属性契合;“微信”具备结算账户的特点;腾讯实时发送交易记录,可视同为银行对账单;结算信息截图可以视作银行回单。因此,笔者认为“微信”放银行存款二级科目核算相对靠谱。

当然,微信有“公司”微信和自然人微信,公司的微信账户放银行存款核算相对容易理解。笔者建议实际收付公司资金的自然人微信应参照公司微信处理。如图:

3、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的定义: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

单从其他货币资金的定义看,“微信”与传统现金和银行存款有别,应该划为其他货币资金。但是仔细查看会计准则描述其他货币资金具体包含的6部分内容,可以看出一个主要共同点,就是为了取得商业银行某种结算凭证而存入银行的款项才称为其他货币资金,属于特定用途的概念。“微信”并不具备这样的用途和属性。因此,笔者不建议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微信”。

根据上述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微信”的论点,可以直观的得出用微信账户支付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顺通财税段贤明


个人认为微信发工资不是怎么写分录的问题,而是当中有些隐含的风险问题。

微信和支付宝已经非常普及了,个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企业付款,在某些零售比较多的行业也普遍应用,但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来发工资,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1) 劳动关系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缺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如果是采用的老板私人转账,那么这个劳动者是没办法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如果是用公司来转账,那么由于微信号可以不实名,这个问题也较难解释清楚。同时,现在在办理很多事项的时候,都需要出具银行流水,用微信转账记录未必管用。

(2) 税务的问题。

通过私人转账,那么这个税有没有合法的交,有个税务风险的问题。当然,通过公司的账户走,并且已经代扣代缴的,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3) 证据链的问题。

不管是审计还是涉及到司法案件,常用的证据链是银行水单。微信记录本就可以删除,需要运营的公司提供完整的记录。不仅有获取的难度,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每个微信账号的实名问题,才能最终确定,相当繁琐。

因此,作为劳动者,尽量还是要求单位按照正规渠道发放工资比较妥当。

分录是用于记录事项的。只要是符合事情发生的实质,应该就是可以的。

根据定义,用于发工资的钱放在“其他货币资金”更合适。

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于银行的款项。而其他货币资金,虽然常用的银行汇票、本票等,也可以包括更宽泛的内容。 此处的微信余额也是符合这个定义的。

从用途上讲,微信和支付宝之类的余额与银行存款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不能完全等同,如果加以区分可能更好。

因此,个人认为,用其他货币资金记录支付宝和余额宝里的余额及其变动更为妥当。

当然,这里说的是余额。如果涉及到余额宝、理财通那么性质又变了。也许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更为妥当了。

总之,就目前来说,通过银行发工资还是更为规范的做法。微信的余额可以用“其他货币资金”来进行记录。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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