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欲尝鲜“无人驾驶”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7月25日讯 全省第一个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出台。今天上午,济南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联合制定的《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据了解,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高度自动驾驶(L4级)和完全自动驾驶(L5级)。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可以说,“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网联汽车高度自动驾驶形态。

按照国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的驾驶模式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必须进行道路测试,这是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制到商用必不可少的步骤。因此,今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目前,全国已有4个直辖市和4个省会城市出台了测试办法。

作为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济南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为满足中国重汽研发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实际需要而制定的。据介绍,目前,以中国重汽为龙头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不断加快研发设计步伐,第一代首款智能卡车已经批量化生产并投放市场,全球首台无人驾驶电动卡车已实现试运营。

《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在济南市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的条件、流程、管理、责任等。其中,为保障道路测试安全,分别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测试主体提出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能力、远程监控能力、事件记录分析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7个条件;对测试驾驶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经过自动驾驶培训、无重大交通违章记录等8个方面的要求;对测试车辆提出注册登记、强制性项目检验、人机控制模式转换、数据记录与实时回传、特定区域测试以及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等6项基本要求。

对于大家关心的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济南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人”而不是“车”。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当事人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济南市初步将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道路划定在高新区,由科远路、春暄路、飞跃大道、26号规划路部分路段组成,总长约4.8公里。目前,正在进行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制定配套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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