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检•动态丨浏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3起涉野案件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加大打击非法养殖、猎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对全市野生动物经营场所、餐饮等地展开检查时发现,2019年至今,沙市镇村民肖某在未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购买3700只野鸡环颈雉幼苗进行饲养,并以成鸡进行销售,至案发日共销售600多只,存栏900多只。市金刚镇村民李某,也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先后2次从广东引进鸵鸟幼苗在自家老屋进行人工驯养并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宰杀销售20余只,收入8万余元,存栏60多只。同时,有群众举报高坪镇村民郑某捕捉野生眼镜蛇售卖。

浏检•动态丨浏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3起涉野案件

获悉情况后,浏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对接,依法主动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围绕非法狩猎、非法经营2罪的构罪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为3起案件的进一步办理打下良好基础。目前,上述3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人类与自然动物应和谐共处,公民应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禁止经营利用非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切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渠道,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习俗,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尽一份责。

相关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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