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法律 才能敬畏法律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十五年来,我国各地、各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了法律知识,培育了法治文化,促进了社会和谐。“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正逐步成为我国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权益的有效载体,成为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树立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中国文明网)

对于法律,很多人通常表现出“敬而远之”的姿态。能少牵涉到法律的,尽量避免。很多人甚至是不惜以蛮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法律来处理纠纷。虽然不给国家添麻烦这种心态值得鼓励,但如果只是单纯地把法律当成“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的话,这是对法律的深度误解。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着实是对宪法实质的一种完美解读。从国家性质到人民权利,从政府权责到人民义务,宪法的存在意义就是限制公权力过渡膨胀,从而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说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一点儿也不过分。

具体到部门法律,它是让人民权利得以落实的细化保障。宪法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往往有些宏观,而真正让人民的权利落地生根的制度就是制定部门法。刑法保护与生命个体有关的权利,民法保护人们可以自行解决但又出现纠纷的权利,诉讼法保障程序公正,是约束公权力的具体法律......我们的每一个部门法,都是宪法人民权利的体现,它让宪法的生命力得以延续。

因为不理解,所以才会产生“畏惧”。我们常常认为,法律是公权力的利器,它强化了政府的权威,弱化了人民的权利,所以很多人才会对法律的看法与其说是“敬畏”,不如说是“畏惧”。

“畏惧”法律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不仅是因为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不懂得体恤民情,还因为很多老百姓自己也对这种观念深信不疑。另一方面,我们庞大的人口基数增加了普法宣传的难度,因为宣传的脚步跟不上诉讼案件增加的速度,所以就会造成理解错位。

法律的尊严不在“畏惧”,而在于“理解”。真正的尊重应该是从心底里认同,而不是将其高高举在头顶,甚至是避而远之。依法治国,必须让要老百姓对法律的使用上放轻松,理解法律,甚至是喜欢用法律思维看待问题。像欧美人一样,养成“一有问题就找法律”的思维,这样的法律岂会没有尊重和存在感?

因此,敬畏不能混同于“畏惧”,一个真正知法守法敬法懂法的国家,应该深知法律的脾气和秉性,理解它制定的目的和意义,驱走“畏惧感”,才会迎来“敬畏心”。(特约评论员 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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